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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變化
為了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國務院對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價格改革和實施普遍性降費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對66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其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的部分條款進行了修改,已經2016年1月13日國務院第119次常務會議通過,并于2016年2月6日李克強總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6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的主要條款是:
一、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二款第四項、第十條、第十五條。
二、第十八條改為第十六條,將其中的“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設區的市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
三、第三十八條改為第三十六條,刪去第一款中的“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
四、第四十二條改為第四十條,修改為:“進口煙草專賣品的計劃應當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五、第五十條改為第四十八條,刪去第一款中的“參與外國煙草制品拍賣的競買人,應當持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
六、第五十三條改為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修改為:“(一)擅自收購煙葉的,可以處非法收購煙葉價值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并按照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上年度煙葉平均收購價格的70%收購違法收購的煙葉”。
七、第五十四條改為第五十二條,第一項修改為:“(一)無準運證或者超過準運證規定的數量托運或者自運煙草專賣品的,處以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價值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按照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上年度煙葉平均收購價格的70%收購違法運輸的煙葉,以及按照市場批發價格的70%收購違法運輸的除煙葉外的其他煙草專賣品”。
八、刪去第五十七條。
九、第六十四條改為第六十一條,將其中的“第三十八條”修改為“第三十六條”,刪去其中的“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
十、刪去第六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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