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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最新上海市統計條例草案

時間:2017-07-31 09:10:47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16最新上海市統計條例(草案)

  《上海市統計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科學、有效地組織統計工作,保障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維護統計調查對象合法權益,發揮統計在服務本市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統計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統計活動,包括統計調查和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和統計咨詢意見、實行統計監督。

  第三條(政府職責)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統計工作的組織領導,將統計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第四條(統計調查對象的義務與權利)

  統計調查對象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和統計檢查所需的資料和證明。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等統計調查對象依法享有了解統計調查項目、不受干涉提供統計資料、拒絕非法統計以及統計資料不被濫用等權利。

  第五條(統計獨立性)

  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和統計監督的職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統計數據質量管理)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及有關部門應當在統計活動過程中實施質量控制,制定統計數據質量控制工作規程,加強統計數據質量監管。

  第七條(統計信息化建設)

  本市加強統計信息化建設,構建安全、高效和便捷的統計信息化系統,提高統計信息搜集、處理、傳輸、共享和存儲技術水平。

  第八條(統計信用)

  本市建立健全統計信用制度,完善統計信用信息記錄、維護、查詢、公示、異議處理以及信息安全等管理規范。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將統計調查對象履行統計義務情況等統計信用信息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合理確定與統計工作相關聯的信用信息范圍,并根據統計調查對象的信用狀況,開展分級評定,實行分類監管。

  第九條(統計研究)

  本市加強統計科學研究,建立健全反映經濟社會發展特征的統計指標體系,完善本市統計技術規范,不斷改進統計調查方法,提高統計的科學性。

  第十條(獎勵制度)

  本市對在統計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或者對檢舉統計違法行為有功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統計機構和人員

  第十一條(統計主管機構)

  市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是統計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統計工作的組織實施、管理協調和監督檢查。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獨立的統計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統計工作的組織實施、管理協調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部門統計機構)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設立的統計機構或者配備的統計人員應當依法組織、管理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統計工作,協助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對統計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第十三條(基層統計人員)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置統計工作崗位,配備統計人員,負責本區域的統計工作。

  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區縣政府管理和服務職能的需要,配備統計人員,負責本區域的統計工作。

  本市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統計任務需要,設置統計工作崗位,配備統計人員,負責本區域相關統計工作,配合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及有關部門做好統計工作。

  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根據統計任務需要,協助做好相關統計工作。

  第十四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統計工作人員)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根據統計任務需要,指定統計工作負責人及工作人員,完成政府統計調查任務。

  第十五條(培訓教育)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中從事統計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從事的統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及有關部門應當對從事統計工作的人員開展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和保障從事統計工作的人員接受統計培訓和教育。

  第十六條(政府委托統計)

  政府開展統計工作,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依法成立的社會統計服務機構組織實施數據采集、數據核實、數據分析運用和業務培訓等活動。

  委托方與受托方應當簽訂委托合同,明確委托事項、時限、保密責任等內容。委托方應當督促受托方嚴格履行合同。受托方未經委托方同意,不得調整統計調查方案,不得以委托方的名義進行與委托無關的`統計活動。

  第十七條(企業事業單位委托統計)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可以根據需要,委托依法成立的社會統計服務機構完成本單位的政府統計調查任務,并應當在訂立委托合同后10個工作日內,將委托方、受托方、委托事項等信息書面告知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統計機構。

  委托方應當按照統計調查制度的規定報送統計資料,并對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負責。受托方未經委托方同意,不得進行其他統計活動。

  第三章 統計調查

  第十八條(在地統計管理)

  本市對統計調查對象實行在地統計管理制度。

  統計調查對象應當接受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統計管理。對實行財務統一核算或者開展跨區縣建設項目等不宜由區縣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管理的統計調查對象,由市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實行管理。

  第十九條(統計基本單位名錄庫)

  市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以周期性普查為基礎,建立全市統一的統計基本單位名錄庫,記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的名稱、行業類別、登記注冊類型等統計基本信息,作為政府統計調查的基礎。

  市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運用編制、民政、稅務、工商、質監等相關部門的行政記錄信息,并通過向統計調查對象核實、補充等方式,日常維護和更新統計基本單位名錄庫。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根據統計基本單位名錄庫,向統計調查對象告知統計權利和義務,確立統計調查關系。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申請查詢和使用統計基本單位名錄庫,并依法對相關信息保密。在統計調查中發現單位信息變動的,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反饋。

  第二十條(調查項目制定)

  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及有關部門分別制定或者共同制定。

  制定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應當對統計調查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進行論證。

  地方統計調查項目不得與國家統計調查項目、國務院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和其他地方統計調查項目重復。

  第二十一條(調查項目審批)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區縣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及有關部門制定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應當向有審批權的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提交申請文件、統計調查制度、項目論證等材料。依法應當報國家統計局審批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對于申請材料不齊全、調查對象和調查內容相同或者相近等情形,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告知申請人進行補充或者調整。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批準;調查項目結束后需要報送統計資料的,應當在批復中明確報送資料的期限等要求。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并說明理由。

  經批準的統計調查項目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報請審查。

  第二十二條(調查項目公布)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通過政府網站等渠道,公布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名稱、制定單位、有效期限、批準文號等信息,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調查項目資料報送)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區縣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統計調查項目批復的要求,將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取得的有關資料和調查結果,報送批準統計調查項目的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統計機構。

  第四章 統計資料

  第二十四條(原始記錄和統計臺賬)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等統計調查對象應當以業務活動或者生產經營中形成的原始記錄和憑證為依據,按照統計調查制度規定的要素、內容和形式記錄統計臺賬。原始記錄、憑證和統計臺賬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指導和規范統計調查對象建立統計臺賬。

  第二十五條(政府數據信息共享)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托本市政務數據資源共享平臺,實現各自業務領域統計數據資源的共享。其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守保密的有關規定。

  市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加強對統計數據資源共享工作的綜合協調。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及有關部門開展統計工作時,應當利用共享的統計數據資源,避免重復采集,提升統計工作效率。

  第二十六條(統計機構調用行政記錄)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可以根據統計調查、國民經濟核算、統計分析、數據評估等工作需要,向有關部門調用與統計工作有關的行政記錄資料、財務資料、財政資料及其他資料,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統計機構的要求及時提供。

  第二十七條(社會數據資源的開發利用)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及有關部門應當充分運用互聯網、云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開發利用社會數據資源,豐富政府統計數據來源。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及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統計工作需要,通過協議合作或者購買服務等方式,獲取社會數據資源。統計機構及有關部門應當與社會數據資源權利人明確數據使用目的、數據內容、使用方法、保密要求和發布方式等內容,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統計資料公布制度)

  本市建立健全統計資料公布制度,加強統計資料公布的統籌管理,保障公布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和及時。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資料,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應當對外公布。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制定統計資料公布計劃,明確統計資料公布的時間、內容、方式和頻率,按照計劃向社會公布統計資料。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計劃公布的,應當提前告知并說明理由。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取得的統計資料,按照統計調查制度的規定予以公布。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及有關部門公布統計資料時,應當說明指標含義、調查范圍、調查方法等情況,便于社會公眾理解和使用統計數據。

  調整或者修改已公布統計資料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九條(查詢統計資料的途徑)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政府門戶網站、信息公開咨詢熱線、現場查閱等方式,查詢已經公布的統計資料。

  除前款規定的查詢方式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向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及有關部門提出申請。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答復。

  第三十條(統計機構數據權威性)

  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統計數據,以國家統計局和市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發布的數據為準。

  本市有關部門公布的統計數據與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公布的相同指標的統計數據不一致的,以政府統計機構公布的統計數據為準。

  第三十一條(統計資料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公開使用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及有關部門公布的統計資料,應當與公布的統計資料保持一致,并注明資料來源。

  第三十二條(統計資料保存)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及有關部門,應當制定統計信息安全應急處置預案,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存儲備份機制,保障統計資料安全。

  統計調查中取得的統計調查對象的原始資料保存期限和匯總性統計資料保存期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保密規定)

  對在統計工作中獲得的下列資料,應當予以保密: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資料;

  (二)涉及商業秘密的資料;

  (三)涉及個人信息的資料;

  (四)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

  (五)通過統計調查收集的有關統計調查表。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統計監督檢查)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在本行政區域內依法行使統計檢查職權,查處統計調查對象的統計違法行為。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協助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加強對本部門和本業務領域統計調查對象的監督檢查,督促其落實統計工作責任,查處統計違法行為,并及時移送有關統計違法案件材料。

  第三十五條(監督檢查計劃)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每年制定統計監督檢查計劃,確定年度重點監督檢查領域,按照有關規定核查統計數據。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建立監督檢查記錄,記錄檢查的內容、發現的問題、處理結果等,并由檢查人員簽字后保存備查。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在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過程中,發現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未落實統計工作責任的,可以約談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要求其采取措施提高統計工作質量。

  第三十六條(對舉報的處置)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在接到有關違反統計工作規定的舉報后,應當依法及時核實處理。

  第三十七條(有關單位和個人的義務)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阻礙檢查,不得包庇、縱容統計違法行為。

  第三十八條(統計執法人員管理)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中實施統計執法的人員,應當具備相關法律知識和統計業務知識,經執法培訓并考試合格,取得行政執法證。

  第三十九條(統計工作巡查)

  市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可以對區縣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執行統計調查項目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進行統計工作巡查,區縣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可以對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進行統計工作巡查。

  統計工作巡查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統計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

  (二)國家和本市統計制度的執行情況,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審批與管理的執行情況;

  (三)統計數據質量和統計基礎工作情況,統計數據發布制度的建立情況;(四)其他統計工作情況。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在統計工作巡查中發現問題的,應當要求被巡查單位及時糾正,并在巡查完成后一個月內,向被巡查單位出具巡查情況報告,對其在統計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指導意見。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指引條款)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違反統計管理規定,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違反統計管理規定,法律、法規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處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違反信息報送規定的處罰)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報送相關委托信息的,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統計違法行為行政處分)

  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及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通報;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未報送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取得的有關資料和調查結果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未制定統計資料公布計劃,未按照計劃公布統計資料,公布統計資料未說明相關情況,或者調整、修改已公布統計資料未說明理由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公開使用的統計資料與公布的統計資料不一致,或者未注明資料來源,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造成統計資料毀損和滅失的;

  (五)統計監督檢查中包庇、縱容統計違法行為的;

  (六)統計監督檢查過程中泄露統計違法案件查處情況的。

  第四十三條(違反保密規定的處理)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泄露統計資料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泄露屬于國家秘密的統計資料的,按照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實施日期)

  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1993年12月15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根據1997年8月13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上海市統計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根據2015年7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上海市建設工程材料管理條例〉 等12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的《上海市統計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關于《上海市統計條例(草案)》征求意見有關事項的說明

  一、關于起草背景

  現行的 《上海市統計管理條例》 制定于1993年12月,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統計工作的內外部環境發生了較大變化,該條例的部分內容和目前統計工作實際情況已不相符。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全面修訂,以及統計工作面臨的諸多新情況、新問題,都對地方統計立法提出了迫切需要。

  二、關于主要內容

  《上海市統計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共有四十四條,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健全統計工作網絡。為實現“有人員統計,有能力統計”,對于提升統計數據質量,《草案》從兩個方面作出規定:一是對統計工作各相關主體的責任和人員配備提出要求;二是創設了“委托統計”制度。(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二)完善統計調查制度。《草案》主要是對上位法的規定進行細化,同時對實踐做法予以固化。主要包括:一是明確“在地統計”管理制度;二是建立統計基本單位名錄庫制度;三是加強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管理。(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三)推進統計資料共享與開放。統計資料的共享與開放,可以有效減輕企業負擔,提升統計工作的社會效果。《草案》主要作了四方面規定:一是政府部門間統計數據資源共享;二是推動“社會數據資源”的開發利用;三是向社會公布統計資料;四是拓寬社會公眾獲取統計資料的渠道。(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

  (四)創新統計監督檢查工作方式。為了督促和保證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正確、有效履行職責,完成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等任務,同時保護統計調查對象的合法權益,《草案》對監督檢查工作方式作了兩方面規定:一是統計監督檢查,主要是對統計調查對象履行法定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二是統計工作巡查,主要是對統計機構及有關部門開展統計工作的情況進行監督。(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九條)

  三、關于征求意見的重點

  社會各界可以重點對以下問題提出意見、建議:

  1、如何依法保障統計數據的真實性、可靠性?

  2、如何進一步推進統計數據信息的開放和共享?

  3、如何更好地保障統計調查對象的合法權益?

  4、對草案的其他意見、建議。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公告

  上海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上海市統計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為進一步發揚立法民主,現將法規草案及相關說明在解放日報、上海法治報、東方網(www.eastday.com)、新民網(www.xinmin.cn)、上海人大網(www.spcsc.sh.cn)、“上海人大”微信公眾號(shanghairenda)上全文公布,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請以后的常委會會議審議。現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

  2016年7月26日至8月15日。

  二、反映意見的方式

  (一)來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號,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立法二處;郵政編碼:200003

  (二)電子郵件:fgw@spcsc.sh.cn

  (三)傳 真:63586583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201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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