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湖北省食品安全條例最新規定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直接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直接影響著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保障食品安全、筑牢“良心工程”,這是常提常新、常抓不懈的大課題。一直以來,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部門都把食品安全作為一項重中之重的工作來抓,不遺余力地確保老百姓“買的放心、用的放心、吃的放心”,這些努力和成效是我們有目共睹的。
7月28日,湖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湖北省食品安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型餐飲和食品攤販(俗稱“三小”)、保健品銷售、食品網絡銷售等監管缺乏有效法律依據問題,作明確規定。
從事“三小”應取得登記、生產加工經營許可
據不完全統計,湖北共有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5萬多家,小餐飲和食品攤販數量更是龐大。由于“三小”生產經營條件簡單、質量安全控制水平低,還缺乏有效的監管措施,食品安全問題較為突出,《條例》重點對“三小”管理作出了規定。
《條例》明確,建立小作坊、小餐飲、小攤販的管理制度,對小作坊、小餐飲實行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和小餐飲經營許可,對食品攤販實行登記制度,未經許可或者登記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食品攤販應當持有效健康證明領取登記卡,并在指定的經營地點、確定的經營時段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對食品攤販在確定的區域和時段經營進行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對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條例》還強調了“負面清單”制度,對小作坊、小餐飲、小攤販因生產經營條件所限,對部分食品禁止其生產經營的目錄作出了規定。
違規銷售保健品可處貨值金額20倍罰款
以會議或者講座等形式銷售保健食品,是目前保健食品銷售的主要模式之一,也成為消費者投訴的熱點。據統計,2015年,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參加湖北電臺的政風行風熱線活動中,群眾來電中超過一半也是反映此問題。
在日常生活中,一些保健食品會議營銷存在虛假宣傳、價格虛高等現象,尤其吸引許多老年人購買獲取高額利潤。同時,消費者購買產品后存在維權難、監管難的問題,對于這些行為,《條例》作出規范。
一是針對正規從事保健食品經營的,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許可,并在許可的范圍、地點從事保健食品經營活動;二是規定以會議或者講座等形式宣傳推介保健食品的,其宣傳內容應當真實、全面,與廣告審批部門批準的內容一致,不得作夸大功能、虛假或者誤導消費者的宣傳,不得在許可的經營場所以外進行現場銷售。
同時設定嚴格的法律責任。對于虛假、夸大的宣傳行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執行;對于在許可的經營場所以外違法進行保健食品銷售的,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食品;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5000元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
入網食品經營者應在官網公示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等信息
食品網絡銷售作為一種新興的銷售業態,發展勢頭迅猛。生活中,網上購買食品、網上訂餐送餐已經成為現代人普遍的消費方式。為保證網絡食品的'安全,加強網絡食品的監管,《條例》著重在加強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和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管理方面作出規定。
《條例》規定,入網食品經營者作為普通的食品的生產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應當按照要求取得許可,并保證其生產經營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要求。據此,條例也相應的設定了準入門檻,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許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并規定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顯著位置公示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等信息,以利于消費者進行監督。
《條例》強化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的管理責任。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審查登記、銷售食品信息審核、食品安全檢查、違法行為處理、投訴舉報處理等管理制度;加強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核查,審查其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等材料;設置專門的網絡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平臺上的食品經營行為及信息進行檢查。在此基礎上,與國家食品安全法和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等規定相銜接,設定了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未履行相應職責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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