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辦法解讀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于1月12日頒發的編號為津政辦發〔2017〕6號的文件,名為《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國土房管局擬定的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辦法的通知》,涵蓋二十八條內容。對二手房從交易環節來進行管控,其中包含了資金監管的方式。以下是CN人才網小編整理的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辦法解讀,一起來看看吧。
自3月1日起,《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辦法》將開始施行,新的監管辦法規定,買受人以銀行貸款方式支付房價款的,全部實行資金監管;買受人無需貸款支付房價款的,交易雙方可以選擇接受或放棄資金監管服務。目前,該辦法已經過了天津市政府的同意。
根據新的監管辦法,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是該市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主管部門。天津市房地產交易資金監管中心和濱海新區房屋管理中心是該市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機構。其中,天津市房地產交易資金監管中心負責該市除濱海新區之外區域的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工作;濱海新區房屋管理中心負責濱海新區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工作。
根據新的監管辦法,買受人以銀行貸款方式支付房價款的,應當采用全額資金監管方式,銀行貸款應當存入首付款交存銀行,并由首付款交存銀行將首付款和貸款劃至監管賬戶。買受人無需貸款支付房價款,交易雙方選擇接受資金監管服務的,除為出賣人償還原銀行貸款注銷抵押權登記手續可以采用部分資金監管方式外,應當采用全額資金監管方式。采用部分資金監管方式的,交易雙方應當簽署部分納入資金監管服務確認書,監管資金的額度為扣除償還原銀行貸款后的房價款。買受人無需貸款支付房價款,交易雙方選擇自愿放棄資金監管服務的`,應當簽署自愿放棄資金監管服務確認書。凡簽署部分納入資金監管服務確認書或自愿放棄資金監管服務確認書的,交易雙方對未納入監管的交易資金自行承擔相應的資金風險和法律責任。出賣人委托代理人收取房價款的,應當與代理人共同到存量房屋買賣協議網簽現場簽訂授權委托書,但授權委托書經公證的除外。
此外新的監管辦法明確,監管合作銀行未按約定或者違反規定收付監管資金以及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造成監管資金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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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國土房管局擬定的《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辦法》經市政府同意,將于3月1日起施行。新的監管辦法規定,購房者不需要貸款支付房款的,交易雙方可選擇接受或放棄資金監管服務。此舉將更加簡化流程,方便買賣雙方的交易。存量房屋是指已被購買或者自建并已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的房屋。根據新的監管辦法,購房者以銀行貸款方式支付房款的,全部實行資金監管。購房者不需要貸款支付房款的,交易雙方選擇接受資金監管服務的,除為售房者償還原銀行貸款注銷抵押權登記手續可采用部分資金監管方式外,應采用全額資金監管方式;如果采用部分資金監管方式的,交易雙方應簽署部分納入資金監管服務確認書,監管資金的額度為扣除償還原銀行貸款后的房價款。購房者不需要貸款支付房款的,交易雙方選擇自愿放棄資金監管服務的,應簽署自愿放棄資金監管服務確認書。
新規還明確,監管合作銀行沒有按約定或者違反規定收付監管資金以及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造成監管資金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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