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教委、全國教育工會關于加強教師休養工作的意見
《教師法》第六章第二十九條規定:要“因地制宜地安排教師進行休養”,廣大教師的休養權利以法律的形式得到確認,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對知識分子的關懷。
教師利用假期外出參觀、休養是由他們工作的性質決定的,針對教師職業特別有組織地安排休養活動已經形成傳統,國家領導人和有關部門對此歷來都十分重視。教育部和全國教育工會于1979年共同在北戴河組織了23個盛自治區、直轄市優秀教師參加的暑期活動。1980年,兩家又聯合下發了“關于組織優秀教師暑期休養的聯合通知”。各地積極響應,普遍開展了這項工作。近年來,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廣大教師要求參加休養的愿望和要求更加強烈。不少地區教育行政部門和教育工會都積極安排本地區、本單位的教師在假期休養參觀,受到普遍歡迎。【您現在閱讀的文章來自“中國人才指南網”,請記住我們的永久域名:www.shddsc.com/ 】
通過休養參觀使廣大教師在緊張工作之余得到身心休息,有利于他們以更加充沛的精力投入教育教學工作;通過參觀和社會考察使他們開擴眼界,增長知識,豐富閱歷,對調動他們教書育人的積極性、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也有積極作用;通過參觀,還能使廣大教師陶冶情操,增強民族自豪感和愛國主義精神、有利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建設。
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教師法》的有關規定,滿足廣大教師的要求,國家教委和全國教育工會對這項工作提出以下幾點意見:一、組織教師開展休養活動是貫徹落實《教師法》,保障教師權益的一項具體措施,各地要把它作為一項經常性工作來抓,要為教師的.休養活動創造條件、提供方便。也要注意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二、組織教師參加的休養活動要本著自愿參加的原則,組織工作要嚴謹周密,活動安排要合理有序,特別要注意保證安全。活動內容應以休養為主、也要豐富多彩,要與教育教學、愛國主義教育、革命傳統教育有機結合起來。讓教師在休養的同時得到教育和提高。
三、活動經費應以參加休養的人員個人負擔為主,在有條件的地方,有關方面和有關部門可給予適當補貼,鑒于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補貼部分的比例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四、組織少數優秀教師的休養活動可參照原教育部、全國教育工會(80)教師字001號、教工(80)10號和(80)教計字281號、教工(80)14號文件的有關精神執行。
五、各地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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