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傷賠償標準
北京市企業職工工傷范圍和保險待遇暫行辦法為保障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推進工傷保險制度改革,根據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工傷范圍
(一)因工造成職工人身傷害(輕傷、重傷、死亡、急性中毒)和職業病或因其它原因造成傷亡的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認定為工傷: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貴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7、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
8、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二)職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1、犯罪或違法;
2、自殺或自殘;
3、斗毆;
4、酗酒;
5、蓄意違章;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二、工傷申報和認定
(一)職工符合工傷認定條件的單位,必須按有關規定向勞動行政部門職業安全衛生監察機構報告,并按時限要求填報《企業職工工傷認定申請表》和上報有關證明材料。
(二)職工、職工家屬和工會組織如發現企業不按規定報告,可直接向勞動行政部門職業安全衛生監察機構報告。
(三)勞動行政部門職業安全衛生監察機構接到報告后,應派人進行調查確認,作出批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或當事(申請)人。
(四)各單位要建立健全職工因工傷亡的有關檔案資料,以備查閱。
三、勞動鑒定
(一)職工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治愈或者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企業應當根據醫療機構作出的醫療結論,持有勞動行政部門職業安全衛生監察機構
的工傷證明,按照《北京市勞動鑒定暫行辦法》(京勞險字[1994]48號)等有關文件規定對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二)市、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應當依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序鑒定標準》(國家標準gb/t16180-1996)對工傷職工傷殘后喪失勞動能力程度和護理依賴程度進行等級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