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長沙縣地處長株潭“兩型社會”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核心地帶,2013年度共承擔拆遷項目147個,全年完成騰地11126畝,動遷人口2988戶、房屋2909棟、9227人,拆除房屋面積11.2萬平方米,共計支付拆遷補償資金18.07億元。在這個巨大蛋糕的誘惑下,征地拆遷成為腐敗案件易發多發高發的領域,2013年以來,長沙縣共查處征地拆遷腐敗案件13人,其中正科級干部2人,副科級干部3人。2014年,長沙縣紀委從2013年度在拆項目中抽取16個項目,對征地拆遷領域廉政風險問題進行專題調研。
一、征地拆遷領域的突出廉政風險問題
(一)征地前期,各方利益開始博弈。
發布征地公告前后,只要聽說某個地方可能將要拆遷,地方政府、拆遷戶、村組集體、用地單位、拆遷工作人員等各方利益群體就開始博弈,地方政府、用地單位期望以最少的補償、最快的速度與拆遷戶達成拆遷協議,村組集體、拆遷戶則希望得到更多的補償款、且認為越往后拆遷獲得的補償款就會越多。
1、拆遷戶違規分、立戶。為獲取每個戶頭數額巨大的補償款,拆遷戶往往找各種關系把自家的戶口盡可能分開立戶,在違規分、立戶的過程中,必須經過相關職能部門審核審批,這就難免出現工作人員徇私枉法、權錢交易現象。如2014年度長沙縣紀委查處的星沙產業基地系列腐敗案件,原拆遷部副部長李某雄(長沙縣黃花鎮長龍村人),利用自家是拆遷戶的便利條件,在拆遷開始前與妻子柳某蘭假離婚,然后柳某蘭與自己的親家公李某喜假結婚,以婚遷方式將李某喜的戶口遷至拆遷所在地長沙縣黃花鎮長龍村,騙取拆遷補償款10余萬元。
2、個別拆遷人員誘導拆遷戶違規違法。個別拆遷工作人員在宣傳發動過程中向群眾解釋政策不到位、不具體、不全面,甚至對拆遷戶采取欺、壓、哄、騙等手段,誘導拆遷戶跟自己拉關系、請客送禮,為后段拆遷補償過程中徇私枉法、謀取不當利益打下伏筆。
3、部分拆遷戶想方設法拉關系、鉆空子。有的拆遷戶為了獲得更多拆遷款,通過各種關系給拆遷工作人員打招呼、請客送禮,試圖拉攏腐蝕拆遷人員;同時部分拆遷戶之間形成利益共同體,他們千方百計找政策漏洞、鉆政策空子,甚至學習其他地區的違規違法行為爭取更多的補償款。
(二)拆遷中期,監管缺位風險多多。
1、入戶調查、資料審查、補償核算各環節未形成有效監督制約帶來廉政風險。調研發現,通過入戶調查(外業測量)虛構補償項目、提高補償標準是套取騙取拆遷資金的主要手段。現場測量時只有負責測量的工作人員與拆遷戶在場,沒有第三方監督,承擔入戶調查任務的又多是臨聘人員,少數人難以經受拆遷戶的誘惑,與拆遷戶相互勾結形成利益鏈,利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權現場勘查弄虛作假,放任甚至串通拆遷戶造假,想方設法為拆遷戶套取騙取拆遷資金,再從拆遷戶那里獲取好處。而負責外業測量和補償核算的人員一般是同一組人員,負責審核把關的外審組往往因為人數有限等原因無法全面落實審核職能,導致丈量數據與補償核算環節都缺乏有效監管。在資料審核過程中,少數審核組人員及相關負責人審查把關不嚴,甚至在明知資料有造假情況仍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審核通過,也容易導致監管形同虛設。長沙縣紀委2014年查處的星沙產業基地征地拆遷領域系列腐敗案,拆遷部副部長王某在審核資料過程中,明知資料有造假情況仍審核通過,共收受紅包禮金5萬元;拆遷部調查組組長馮某,明知拆遷戶李某某虛造假建房證參與拆遷,仍與其相互勾結,約定平分拆遷補償款,出具證明材料使其拆遷資料通過審核,李某某騙取拆遷補償款77萬元,馮某分得38萬元;黃花鎮負責拆遷工作的農辦干部陳某某,收受拆遷戶李某林、譚某輝、譚某林3人紅包4000元后,在其虛造的假建房證上面簽注真實性的證明材料,讓其順利通過審核參與拆遷。
2、合法面積聯審會議沒有達到審核效果。按照規定,每一戶拆遷戶的合法面積都需要召開聯審會議進行聯合審查,但是在案件查處及調研過程中發現,聯審會議存在經辦人員、主管人員帶著個人目的匯報工作不全面、不真實,導致會議決策失誤;有的雖然通過聯審會議會審,但是在實施補償過程中擅自變更,并未按會審意見抓落實;部分項目在聯審會議后對拆遷戶資料的核對不及時,無法確保在同一政策下完成核對工作,可能因時間差補償標準不一致引發拆遷戶異議。這些都使審核效果大打折扣。
3、“三榜公示”不到位缺少群眾監督。在整個征地拆遷補償過程中,按規定需要進行三次公示,即“三榜公示”制度,但在具體操作過程中因為各種原因存在公示不全的情況:個案問題、疑難問題因為擔心補償標準不一導致其他拆遷戶有異議上訪鬧事一般都不會公示;村組集體設施補償明細、后期增補補償部分一般未按規定進行公示;個別單位甚至第一、二榜公示都不規范,沒有按規定公示到村組,且無相應的影像資料;不少單位未落實第三榜網上公示要求;尤其是征地、用地手續不全、未分布征地公告的項目,“三榜公示”不規范、不全面、不到位的現象更加嚴重。公示不規范就不利于接受群眾監督,也就讓不法分子渾水摸魚有了可乘之機。長沙縣紀委查辦的星沙產業基地系列案,分管征地拆遷的副主任田某某、拆遷部部長梁某某、范某某等人就在村集體設施補償過程中,以虛增青苗、附屬設施等方式2次共套取補償資金32萬元。這些集體拆遷補償資金情況都沒有列入公示范圍。
4、拆遷工作人員自由裁量權及隨意性過大。在處理特殊個案問題和疑難問題時,雖然要求集體討論決定,但星沙產業基地及個別工業園對這一重大問題方面的監管制度存在缺陷,僅僅由單位內部會議或者主要領導碰頭討論決定,參加討論的都是負責具體拆遷工作的人員,不同程度上存在責任領導“一言堂”現象及個人擅自表態行為,個別項目負責人或者拆遷人員帶著個人目的匯報不全面、不詳實,回避關鍵問題,甚至少數拆遷工作人員之間相互勾結形成利益共同體,極易導致集體決策出現問題。這種自己監管自己、自由裁量權過大、可以憑內部會議隨意拍板補償方案、提高補償標準的模式,難免使權力失去監督,從而導致腐敗問題發生,且以窩案、串案居多。2013年長沙縣紀委查處的黃花鎮征地拆遷系列腐敗案件,在一園藝場拆遷過程中,縣國土局拆遷中心原主任柳某、黃花鎮原鎮長周某、鎮重點辦原主任蘇某三人就相互勾結,利用各自手中的權力,分工協作,共同作案,通過個案問題審批,虛增補償名目騙取拆遷補償款30萬元,三人平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