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社會轉型以及社會經濟結構的變化、利益格局的調整,特別是撤縣設區后,社會矛盾糾紛的主體、內容、成因等都發生了深刻變化,行業性、專業性矛盾糾紛大量上升。隨著調解領域不斷拓展,成立了專業調解機構,建立了專職調解員隊伍,積極開展系列專業調解工作,大大提升了人民調解工作實戰能力和社會影響力。然而,隨著形勢的發展和專業調解工作的深入推進,我區專業調解工作也面臨一些新的問題和困難。
一、人民調解工作基本情況
近幾年,人民調解所作用的對象——社會矛盾糾紛發生了深刻變化,調解糾紛的范圍從婚姻、家庭、鄰里等常見性、多發性民間糾紛,擴展到公民與法人及社會組織之間的矛盾糾紛,以及村務管理、農民負擔、土地承包及流轉、征地拆遷和補償、施工擾民、環境污染、勞動爭議、拖欠農民工工資、醫患糾紛等各個方面。損害賠償糾紛升級為工傷(死亡)賠償、非因工死亡賠償、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等類型的糾紛;鄰里之間因巷道、屋檐、宅基地等引發的矛盾糾紛呈現上升趨勢,糾紛雙方各不相讓從而矛盾加劇;勞動爭議糾紛則以建筑工地勞資糾紛和企業勞資糾紛由個體單一的發展為群體性,涉及人數多,內部關系比較復雜,調解難度較大矛盾糾紛。民間糾紛日益復雜化、調解難度加大,給社會穩定增加新的不安定因素的情況和問題,人民調解工作也遇到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使調解工作的局限性日益凸顯,制約了調解工作的發展,亟待人民調解工作更加規范,機制更加完善。針對出現的新情況、新矛盾我區建立了醫患糾紛等8個專業調委會,成立了區交通事故調解工作室等10個調解工作室;建立了8個鎮級調委會和107個村級調解組織,做到區、鎮、村三級調解組織全覆蓋,真正做到“大事不出鎮、小事不出村”的調解格局。同時,積極開展醫患糾紛、道路交通事故、勞動爭議、物業糾紛、環境污染等系列專業調解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
(一)專業調委會組織網絡體系不斷健全。結合我區實際,根據行業分布特點和糾紛多發領域,以及社會熱點、難點領域,切實加強與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社會團體和組織的溝通聯系,規范設立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一是區建立醫患糾紛調委會,組織有醫療專業和法律專業人員進行醫患糾紛矛盾調解,必要時引導其走司法程序;二是從區、鎮和企業單位三個層面搭建調解工作平臺,積極化解勞動爭議糾紛;三是在區交警大隊和洪藍中隊設立了人民調解工作室,將民警不能現場處理的一般交通事故和重大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糾紛,納入人民調解工作范疇;四是鎮調委會下設征地拆遷、土地流轉、企業改制、軍轉安置、環境污染等若干專業調解小組,化解城鄉改革、建設和管理中的疑難復雜矛盾;五是建立行業性調解組織,如服裝行業調委會、機械加工行業調委會、消費者協會調委會等。2013年,全區各類調解組織共接待群眾4122批次14179人次,受理調處糾紛2908起,成功調處2891起,成功率達99.4%。
(二)專業調解隊伍不斷壯大。我區專業調解隊伍以專職調解員為主,主要從退休專業人員、法律工作者或相關專業大學畢業生中選聘產生,同時,建立法律和相關專業的專家庫,聘任相關行業的專家、教授、資深律師等擔任專家庫成員。目前,全區專職調解員隊伍已近200人。
(三)專業調解組織的規范化建設不斷加強。出臺一系列規范性文件,明確公調、訴調、交通事故調解、醫患糾紛調解、勞動爭議調解等專業調解的對接內容、方式、機制、程序和保障;積極協調法院、公安、勞動、衛生、工商、住建等部門,在場所建設、人員配置和工作機制等方面不斷完善;加強專業調解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著力提升專職調解員的業務能力。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形勢的變化,我區專業調解工作在推進過程中,面臨不少制約發展的現實困難,也暴露出一些新的問題。
(一)領導重視程度不夠。有些地方黨委政府領導沒有充分認識到專業調解在及時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中所具有的獨特優勢和作用,對調解工作不重視,支持不力,舍不得投入。甚至有的本系統的主要領導對調解工作不夠重視,有畏難情緒,行動不積極。一些相關部門積極性不高,協調配合不到位。
(二)調解室建設不規范。有的地區未按照規范統一的要求建設調解工作室,影響了專業調解工作的開展。一是辦公房面積不達標,有的專業調解工作室只有1間辦公用房,調解室與辦公室合用;二是場所設置不規范,名稱牌、標識樣式、上墻制度和公示內容不統一;三是辦公裝備不到位,一些調解工作室沒有專門安裝電話和網絡,少數調解工作室甚至沒有配置電腦、傳真機和照相機等必要的辦公設施。
(三)專職調解員隊伍存在結構不合理和不穩定。專職調解員隊伍主要由某些行業或領域的退休人員或剛畢業的大學生組成,在結構上呈現“非老即小,以老為主”的特征。而由于待遇較低,大學畢業生往往以此為跳板,鍛煉一兩年后就選擇離開,調解員隊伍不夠穩定。另一方面,調解員專業知識缺乏也制約著專業調解工作的開展。
(四)專業指導力度不夠。有的單位疏于對專業調解工作的日常指導管理,具體業務部門平時很少去專業調解工作室,有的甚至半年也不去一次,對情況不掌握,更談不上幫助指導,造成工作開展不規范,效率低下,作用發揮不明顯。
(五)推進深度和廣度不夠。目前,我區專業調解領域主要在醫患糾紛、道路交通事故糾紛、勞動爭議、消費糾紛等。勞動爭議調解的對接僅限于區本級層面上,鎮級層面大多沒有與勞動仲裁部門建立聯系,調解作用未能充分發揮。醫患糾紛調解重點在城區醫院,對社區衛生院觸角延伸不夠。對電子商務、食品安全、知識產權等熱點領域的糾紛調解尚未涉足。
(六)經費保障不到位。雖然省市區對專業調解經費保障作出要求,但大部分都得不到落實,調解組織的各項經費大部分由司法行政部門和相關部門籌集,保障上存在臨時性、不穩定性。經費上的支持力度不夠,挫傷了調解人員的積極性,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專業調解工作的健康持續發展。
三、加強專業調解工作的對策和建議
實踐證明,深入推進專業調解工作,黨委政府重視是根本,司法行政機關指導是保障,行業主管部門參與是前提,保障有力是關鍵。下一步,我區的專業調解工作應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完善:
(一)建立健全協調聯動運行機制。專業調解需要相關行業管理部門的協調配合,單靠司法行政部門很難做好,必須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因素,整合各方面調解資源,才能得以順利推進。因此,全區司法行政系統要切實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加強對專業調解組織的工作指導,幫助其解決建設和工作運行中遇到的問題。要建立健全長效機制,建立司法行政與相關行業管理部門的聯席會議制度,共同開展工作調研,互派人員開展業務培訓,努力實現對接雙方機制互聯、功能互補、力量互動。
(二)大力推進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根據專業調解工作特點,建立“專普結合、以專為主”的專業調解隊伍。按照專業調解工作的需求,選聘具有交通事故處置經驗、有醫療專業知識等特長的人民調解員,重點加強專家型人民調解員的選聘和培育力度。結合實際需要,對錄用的專職人民調解員進行合理配置,每個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配備專職人民調解員原則上不少于3名,每個工作室配備不少于2名,其中有懂法的、有熟悉專業的、有實踐經驗豐富的,特別是熟悉專業的調解員不可少,根據需要可以配備適量的兼職人民調解員作為補充,形成知識結構合理、優勢互補的配置結構。考慮到專業調解的特殊性和專業性,可建立專家庫,由資深律師、法官、相關專業人員和首席調解員組成,接受專業性、行業性調委會的咨詢或應邀參與調解,提高人民調解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三)加強專業調解組織的規范化建設。按照規范化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的標準,建設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調解工作室,確保建設不走樣。調委會(工作室)應懸掛人民調解工作標識和機構標牌,辦公場所功能齊全,設置辦公室(接待室)、調解室、檔案室等,配備電腦、打印機、照相機、電話機、檔案柜等必要的辦公設備。建立健全學習例會、糾紛登記、報表統計、檔案管理、信息報送、績效考評等一系列制度,保證專業調解工作的規范運作。規范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卷宗,對調解工作情況進行登記和統計,統計數據納入本級調解案件數。建立定期糾紛排查、分析研判機制,及時把握糾紛動態和發展趨勢,切實做好專業性、行業性矛盾糾紛預防與調處工作。
(四)加強專職人民調解員業務培訓。司法行政機關應會同相關部門,按照統一規劃、分級負責、分批實施的原則,共同組織開展好專職人民調解員業務培訓工作,努力培養一支適應化解專業性、行業性矛盾糾紛需要的高素質人民調解員隊伍。培訓主要形式包括初任培訓、年度培訓和職稱培訓。初任培訓由區司法局組織,培訓對象為新任專職調解員,時間不少于10天;年度培訓由市司法局組織,培訓對象為所有專職人民調解員,采取分批分期輪訓;職稱培訓由市、區司法局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共同組織,培訓對象為晉升職稱的專職人民調解員,采取分級培訓的方式。培訓應當堅持“實用、實效”的原則,采取理論和案例相結合的形式,通過組織專家授課、觀摩審判、典型案例講解等,加強對專職人民調解員法律政策知識、專業知識、調解技能的培訓,有效提高專職人民調解員的綜合業務素質和調解水平。
(五)加強基層人民調解員組織和隊伍建設。一要努力實現組織體系規范化,進一步細化糾紛責任單元,完善人民調解組織網絡及管理;規范人民調解委員會名稱及其印章刻制,并實行登記備案制度;建立司法所人員分片包干聯系制度,切實加強對轄區內村(居)調委會的指導和管理。二要加強隊伍建設,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整體素質。結合村(居)改選等工作,規范人民調解員產生方式;規范人民調解員培訓工作,以鎮司法所培訓為主,有針對性地開展了星級人民調解員、鎮調處中心專兼職調解員、企業調委會調解員等培訓班,確保人民調解員參加年度培訓的時間不少于5天。向區委、區政府積極匯報,與區財政局等有關部門積極協調,切實落實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補助經費和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積極開展調解案件以獎代補活動,切實提高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保持隊伍的穩定性。
(六)建立考核獎懲制度。制定專職人民調解員考核辦法,對專職人民調解員進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內容包括人民調解工作實績、群眾滿意度以及遵守人民調解工作紀律的情況。對當年考核評為優秀等級的或有突出貢獻的,優先推薦評先評優,并給予相應的獎勵;對當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報,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七)加強對專業調解工作的總結和研究。專業調解是近幾年才逐漸開展起來的一項創新工作,有些領域還處在摸索階段,許多做法尚待實踐檢驗。司法行政機關應會同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定期組織開展專業調解工作研討交流活動,深入分析研究不同領域的矛盾糾紛特點,探索調解工作規律和方法,積累和豐富調處工作經驗。要根據社會的發展,積極拓展新的專業調解工作領域,大膽嘗試專業調解的運作模式,有效化解各類社會矛盾糾紛,不斷推進新時期人民調解創新發展。
(八)建立健全保障機制。爭取各級黨委、政府出臺有利政策,為專業調解工作開展提供法律或者政策保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按照《人民調解法》的規定和財政部、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的要求,積極爭取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重視和支持,將專業調解工作經費、以及專職人民調解員的聘用經費納入財政預算,變軟性規定為硬性措施,保證專業調解工作的正常開展。積極協調各行業主管部門給予必要的財力支持,提供相應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