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報關員考試重點輔導筆記:一般進出口貨物
一、概述(一)含義
1、一般進出口貨物:納稅放行后,海不再監管的貨物,直接進入生產或消費。
2、區分與一般貿易貨物的關系
一般貿易是國際貿易中的一種交易方式,即貨物單邊進口或出口的貿易。
按一般貿易進出口的貨物即是一般貿易貨物:正常報關納稅、交證則結關。
一般貿易貨物 |
按一般進出口監管 |
一般進出口貨物 |
按特定減免稅監管 |
特定減免稅貨物 | |
按保稅監管制度辦理 |
保稅貨物 |
(二)基本特征
1、進出境環節繳納進出口稅費;
2、進出口時提交相關的許可證件;
3、海關放行即結關,不再監管。
(三)范圍
實際進出口的貨物(不再復出進口),除特定減免稅貨物外,都屬于一般進出口貨物。
根據這點判斷下列:
1.不享受特定減免稅或不準予保稅的一般貿易貨物;
2.轉為實際進口的原保稅貨物
3.轉為實際出進口的原暫準進出境貨物
4.易貨貿易、補償貿易進出口貨物; 實際進出口
5.不批準保稅的寄售代銷貿易貨物;
6.承包工程項目進出口貨物;
7.駐華商業機構進出口陳列用的樣品;
8.外國旅游者小批量訂貨出口;
9.隨展覽品進出境的小賣品、展賣品;
10.實際進出口貨樣廣告品
11.免費提供的進口貨物:
a.外商經貿活動中贈送的;
b.外商經貿活動中免費提供的試車材料;
c.我境外企業、機構向國內贈送的。
二、程序
四個環節:進出口申報、配合查驗、繳納稅費、提取或裝運貨物 / 審單、查驗、征稅、放行
(一) 進出口申報
1、概述
(1)申報含義:準備申報單證,在規定期限、地點向海關報告,接受海關審核的.行為。
(2)申報地點:A、進出地海關申報;B、經海關同意,可以在指運地或啟運地申報(轉關);C、保稅貨物轉為一般進口,在貨物所在地申報。
(3)申報期限:
進口貨物: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最后一天是節假日的順延。
出口貨物: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后、裝貨的24小時以前;
進口集中申報貨物: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個月內申報。
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超過3個月仍未申報,變賣處理。不宜長期保存,可提前處理。
(三個月的滯報、納金萬分之五)
(4)申報日期:指申報數據被海關接受的日期,即接受申報的日期。
A、收到“接受申報”報文或“現場交單”或“放行交單”通知,即申報日期并表示申報成功。
B、遭退單,則為再次申報被接受日; 核準改單、退單,為再次申報被接受日。
C、申報接受與現場交單:收到“接受申報”報文或“現場交單”或“放行交單”通知。
D、紙質報關,關員報關單上登記處理的日期,即為海關接受申報日期。
(5)滯報日期與滯報金:起征日以運輸工具申報進境日的第15天始按天0.5%。(萬分之五)計算。
[如:1日申報進境,加15天,在15日之內為申報期限;16日開始計征]
核準撤單重報的,則計征日為撤單第15日開始計征(14天內必須重新申報);現場不交單造成的被撤單重報不在此列。
起征日遇節假日,則順延至其后的第一個工作日;
計算到元;50元起征。
公式:滯報金 = 完稅價格 * 0.5%。* 滯報天數
2、步驟
(1)準備申報單證:分為報關單(證)和隨附單證(基本單證、特殊單證)。
報關單(證)亦為必備單證:報關單,備案清單,ATA單證冊,過境貨物報關單,轉關申報單,快件報關單等。
基本單證(必備):貨運單據、商業單據。如提單、商業發票、裝箱單等。
特殊單證:加工貿易手冊(紙質、電子手冊、電子帳冊)、減免稅證明、原進出口報關單證、核銷單、原產地證明、貿易合同等。貿易合同對于租賃貨物申報來說是一種特殊單證,必備。
(2)申報前看貨取樣:
在申報關,可以書面向海關提出查看貨物或提取貨樣,海關開具取樣記錄與清單,關員與取樣人同時簽字確認。
法檢貨物,尚須取得檢驗檢疫許可證明。常常因確定品名、規格、型號、歸類等。
(3)申報
1.電子數據申報
終端申報、委托EDI方式、自行EDI方式、網上申報方式四選其一。收到海關發送的“不接受申報”報文后,應重新申報;收到“接受申報”或“現場交單”、“方行交單”,即表示申報成功。
2.提交紙質報關單及隨附單證
收到海關報文后,應在10日內,持各單、證到貨物所在地辦理海關手續。
3.修改申報內容或撤銷申報
海關接受申報后,報關單不得修改或撤銷;確有理由的,經批準可以修改或撤銷。
有如下理由的,可以修改或撤銷
a.報關人員操作或書寫錯誤的,未發現有走私或違法嫌疑的
b.出口放行后,配載、裝運等原因造成部分或全部退關需要換運輸工具的
c.裝載、運輸、存儲時因短溢裝、不可抗力造成的短損而與申報不符的。
d.按照貿易慣例先行采用暫定價格成交、實際結算時按商檢品質認定或國際市場實際價格付款的
e.計算機、網絡系統等原因導致申報錯誤的
f.其他特殊情況
注意:海關已決定布控、查驗的,以及涉案的貨物報關單在“辦結”前不得修改或撤銷。
在修改或撤銷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的,應提交“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撤銷申請表”,并提交單證:
a.可以證明進出口實際情況的單證(合同,發票,裝箱單)
b.外匯管理、國稅、檢驗檢疫、銀行等部門出具的單證
c.應稅貨物的“海關專用繳款書”及其他相關單證。
改單或撤單再重報時需要變更、補辦許可證件的,應當補辦提交。
(二) 配合查驗
1、海關查驗
(1)含義:貨物的性質、價格、數量、原產地和貨物狀況是否與報關單相符
(2)查驗地點:一般在監管區內進行。特殊情況下,海關申請核準可派員到監管區以外查驗。
(3)查驗時間:海關正常工作時間內,允許例外。“緊急驗放”貨物,可以優先安排查驗。
(4)查驗方法:徹底查驗或抽查;人工查驗和設備查驗
(5)復驗:初次查驗未能查明、涉嫌違規、收發貨人對查驗結論有異議經海關同意的。
查驗和復驗不得為同一關員
(6)徑行開驗:必須有監管場所經營人或者運輸工具負責人到場,并簽名確認。
① 涉嫌違規走私的
② 查驗時,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未到場
2、配合查驗
配合查驗,做好如下工作:
(1)按要求搬移、開拆包裝、重新包裝
(2)如實回答詢問及提供資料
(3)協助海關提取貨樣
(4)核查“查驗記錄單”是否符合實際
3、貨物損壞賠償
僅限于查驗過程中,由于關員責任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賠償金額根據被損貨物及其部件的受損程度確定,或者根據修理費確定。事后發現貨物有損的,不負責賠償,必須查驗現場提出。
不屬于海關賠償范圍:
a.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造成的
b.在正常時間內發生變質或失效的
c.海關正常查驗時或產生的不可避免的磨損;
d.在海關查驗之前或之后發生的損失;
e.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三) 繳納稅費
在規定時限內到指定行繳納稅費;收到繳款成功信息,即可申請放行。(也可電子支付)
(四) 提取或裝運貨物
1、海關放行:結束并離開海關進出境現場監管。
結 關:辦結所有的海關手續,海關不再監管。
放行 ≠ 結關
放行分為結關式放行 和非結關式放行
2、放行的做法:在繳納稅費或提供擔保后,海關在進口提貨憑證(提單、提運單、運單)或出口裝貨憑證(站場收據、裝貨單、運單)簽蓋“海關放行章”。然后憑以從/在海關監管倉庫提貨或辦理裝運。必要時向海關申請出具報關單證明聯。
“無紙通關”現場放行后,“海關放行”報文藝版同時發送給監管倉庫和收發貨人,收發貨人打印出來,憑以轉運或提貨。
3、常見報關單證明聯:
a.收 / 付匯證明:海關在報關單收付匯證明聯上簽名、加蓋海關“驗訖章”。簽發后同時向銀行和外管局發送電子數據。
b.出口收匯核銷單:海關在外管局簽發的出口收匯核銷單上簽名、加蓋海關“單證章”。發貨人憑報關單收匯證明聯和出口收匯核銷單辦理核銷。
c.出口退稅證明:即報關單出口退稅證明聯(簽名加蓋海關“驗訖章”)。同時發送電子數據國稅局。
d.進口貨物證明書:針對摩托車、汽車等運輸工具,憑以申領牌照。簽發后,通過總署發送電子數國家交通管理部門。
貨物結關后海關不再監管。一般進出口貨物現場放行即結關。但保稅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暫準進出口貨物、部分其他進出口貨物現場放行后,仍需后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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