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孕婦如何維權
女職工一旦懷孕,常在工作中受到某種約束,有些單位也會出現以懷孕作為理由辭退女職工的情況,從而導致懷孕婦女在工作職場上受到不公平的待遇。那么,懷孕婦女應享有的權利是什么呢?下面小編為帶來的案例及解讀,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案例】我愛人2014年7月入職,在8月份發現懷孕,公司之前口頭協議試用期3個月。現在還在試用期,但未簽署勞動合同。公司現在要辭退我愛人。請問我愛人可以獲得社保醫保以及經濟上的補償么?
【律師解答】
首先,你要確認和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的事實,如工資單,考勤記錄,工作過程中的文件記錄。
其次,確認勞動關系后,可以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補發工資。
第三,單位應當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否則應當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作為代通金。
第四,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五,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經濟賠償金,為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第六,如果協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
一般而言,懷孕婦女在妊娠期間可能發生的勞資問題,大約分為下列幾種:
1、懷孕解雇
這可以分為依約定解雇,未依約定解雇兩種。前者是指在女性上班就職時,雇主會要求職員簽署一份只要懷孕就自動辭職的.協議書。而未依約定解雇者,則是并未簽署任何協議書,雇主卻自行解雇懷孕婦女。
2、產后解雇
是指懷孕婦女在產后再回到工作職場,卻遭受解雇。事實上,即使勞工依合約簽署了妊娠期自動離職的協議書,但在法律上來說,仍然是無效的。
當懷孕婦女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我們應該拿起法律武器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29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法》第26、27條的規定(見下)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2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勞動法》第27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要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另外,女職工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
為維護婦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國務院制定和頒發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內提到:不得在女職工懷孕、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懷孕達7個月或以上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期間內應該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女職工產假為98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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