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2015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下限進行調整
7月31日,河池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下發通知,對我市2015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下限進行調整。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政策的通知》(桂房改〔2011〕50號)規定,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最高不能超過職工工作所在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均工資的3倍,住房公積金最高繳存比例為12%,最低繳存比例為5%。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區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桂政發〔2015〕13號)規定和河池市統計局公布的統計數據,2014年河池市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3350元,河池市最低工資標準為1210元/月,縣級市最低工資標準為1085元/月,各縣、自治縣最低工資標準為1000元/月。
按照“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不能高于上一年度職工月均工資的3倍,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2015年全市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上限為10050元,單位和個人的月繳存額上限各為1206元。市本級和金城江區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下限為1210元,單位和個人的月繳存額下限各為61元;宜州市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下限為1085元,單位和個人的月繳存額下限各為54元;其他縣、自治縣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下限為1000元,單位和個人的月繳存額下限各為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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