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陽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詳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管理,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程序,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等有關法規政策,結合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實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運作以及財政、審計和社會進行監督的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阜陽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范圍
第四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五)戶口遷出阜陽市行政區域,或出境定居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七)非本市戶口職工調離本市,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八)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并且兩年以上未在就業的;
(九)職工被判處刑罰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十) 職工因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難的。
第五條 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第六條 職工要求提取配偶、同住人(父母或子女)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應出具結婚證、戶口本或戶籍單證明材料。
第七條 職工本人、配偶及房屋產權共有人尚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所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優先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在住房公積金貸款未償清前不再受理其他類型的提取。
第三章 提取憑證
第八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提出申請,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所提交的有關證件、合同或票據,應當是真實有效的原件和復印件,經管理中心審核后,復印件由管理中心存檔,再辦理提取手續。
第九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須提供的證明材料:
(一)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供夫妻關系證明;
(三)提取同住人(父母或子女)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供戶口本或戶籍單;
(四)在職職工死亡的'應按司法程序提供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公證書;
(五)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供公證機關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
(六)單位集中統一提取的,須出具單位證明、單位賬戶、經辦人身份證。
第十條 職工購買自住住房的,在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個人申請、單位證明或者填制《阜陽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二)職工購買自住住房的,購房合同書并經房地產管理部門網上備案,首期付款不得低于購房總價30%
的票據(建筑面積在90m2以內的經濟適用房首期付款不得低于購房總價20%),所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轉入開發商賬戶;
(三)購買二手房的,應提供房地產部門出具的受理單、契稅發票、房屋所有權證等憑據;
(四)職工自建自住住房、單位集資建房的,應提供有關部門的建設規劃許可證、準建證、施工許可證等有效證件;以上第(二)、(三)、(四)項所提供的有效材料自簽發之日起一年內有效,超過12個月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積金;
(五)職工因拆遷安置自住住房的,須提供拆遷管理部門批準的項目拆遷批復、拆遷安置協議、繳款通知書和繳款憑證;
(六)職工有繼承、受遺贈自住住房的,沒有發生購房金額的不得支取住房公積金。
第十一條
離、退休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應出具離、退休批準手續。
第十二條
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提供終止勞動關系證明以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出具的有關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證明。
第十三條
職工購買自住住房,并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以每年提取一次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
職工購買自住住房辦理自營性(即商業銀行)貸款的,憑貸款合同、購房合同、購房發票、還款余額對賬單,可累計一次性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償還到貸款銀行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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