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津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待遇調整
近年來,用人單位和職工因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引發勞動爭議的案件不斷增加,這些案件處理大多要經過調解、仲裁以及申訴的過程,結案時間較長,影響到失業保險待遇的及時申領。為切實維護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障權益,解決失業人員不能按照《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時間及時申領失業保險待遇問題,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職工因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不能按照規定時間辦理失業保險金資格審核和申領手續的,可自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文書或司法機關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60日內,辦理失業保險金資格審核和申領手續。
二、用人單位違反相關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或未及時將失業人員名單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造成失業人員失業保險權益受損的,應由用人單位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三、因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造成職工失業保險權益受損的,應由用人單位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執行,2019年3月31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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