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寧夏基本醫保轉診轉院制度詳解
1月8日,寧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聯合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基本醫療保險轉診轉院管理暫行辦法》,自1月1日起,我區實行門診分級轉診制度和住院分級轉院制度,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可按規定辦理轉診轉院手續。
《暫行辦法》中規定,住院轉院證明全部在醫保信息系統開具,同步實現聯網即時結算。門診轉診證明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在醫保信息系統開具,同步實現聯網即時結算,暫未聯網結算的醫療機構手工開具。其他具體業務規程和細則將由自治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制定。
A 門診分級轉診
門診分級轉診制度規定,城鄉居民醫保參保人員由簽約的村衛生室或社區衛生服務站轉診到簽約的鄉鎮衛生院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就醫的,執行村衛生室或社區衛生服務站的門診報銷比例。
城鎮職工參保人員由簽約的社區衛生服務站轉診到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鄉鎮衛生院的,執行社區衛生服務站的門診報銷比例。由簽約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轉診到簽約的`二級協議醫療機構就醫的,執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鄉鎮衛生院的門診報銷比例。未按規定轉診到簽約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二級協議醫療機構就醫的,執行原報銷比例。
B 住院分級轉院
住院分級轉院制度分區內轉院和區外轉院兩種情況。在自治區內轉院,除分統籌地區市轄區常住參保人員、異地就醫結算人員、需急診急救的參保人員和惡性腫瘤、器官移植及術后、透析住院治療患者外,各分統籌地區所轄縣(市)參保人員赴自治區內三級協議醫療機構就醫住院的,須經所在縣(市)二級協議醫療機構專家組開具轉院證明后,方可轉院治療。
向自治區外轉院,除在外省(區、市)辦理異地就醫手續參保人員、需急診急救參保人員和惡性腫瘤、器官移植及術后、透析住院治療患者外,凡赴外省(區、市)協議醫療機構就醫住院的,須經自治區內三級協議醫療機構專家組開具轉院證明后,方可轉院治療。
參保人員違反上述規定未辦理轉院手續,自行前往區內三級協議醫療機構和區外協議醫療機構住院就醫的,按規定報銷比例的50%支付。
轉診轉院
是指參保人員在協議醫療機構門診或住院時,因協議醫療機構醫療服務條件和能力不足,無法確診和治療,須轉由上一級協議、?漆t療機構進一步診治的醫療行為;踞t療保險轉診轉院按照“保障基本、專家審核、逐級診治、定點醫療”的原則實施,適用于我區城鎮職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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