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有何規定?
在一個結算年度內,參保人員發生的,符合醫保開支范圍的普通門診醫療費按以下規定結算:
1、先由個人承擔一個門診起付標準,具體為300元。
2、門診起付標準以上部分醫療費,統籌基金承擔的'比例為:
(1)其他城鄉居民醫保一檔的參保人員,在三級及相應醫療機構(以下簡稱三級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基金承擔40%;在二級及相應醫療機構(以下簡稱二級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基金承擔50%;在其他醫療機構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發生的醫療費,基金承擔70%。
(2)其他城鄉居民醫保二檔的參保人員,在三級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基金承擔25%;在二級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基金承擔35%;在其他醫療機構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發生的醫療費,基金承擔60%。
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和急救車內發生的符合醫保開支范圍的醫療費用,基金承擔的比例按二級醫療機構普通門診的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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