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工傷保險新政
2015年12月17日,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總工會下發的《關于青島市建筑業參加工傷保險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青人社字〔2015〕59號)文件,對我市建筑業參加工傷保險工作有關問題進行了規定。為加大我市建筑業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力度,根據國家和省文件規定,經市政府126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將相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按建設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應當提交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作為保證工程安全施工的具體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實的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建筑施工企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申報安全生產許可證。對已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不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建筑施工企業,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請省主管部門依法暫扣或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對2016年新開工且未完工的建設項目,全部按新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傷保險費的繳納工作于2016年底前完成;對2016年1月1日以前開工且未完工項目,由建設主管部門核定剩余工程造價,并于2017年1月31日前按剩余工程造價為基數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催告后逾期不繳納的.,依法加收滯納金。
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城鄉建設、安全監管、工會等部門要建立定期溝通機制,采取有效措施,促進參保工作落實;要強化執法檢查,對未參保建設項目,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企業停工整改,對拒不參保的,依法進行查處并通報曝光。
交通運輸、鐵路、水利等相關行業職工工傷權益保障工作可參照建筑業工傷保險文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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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工在什么情況下屬于工傷
依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職工在什么情況下視同工傷
依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因工作環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在用人單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搶救治療,并經縣級以上衛生防疫部門驗證的;
(四)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國家宣布的疫區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五)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五)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溫馨提示:如有變動,請以官網信息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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