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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反家暴法有哪些亮點?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27日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作為中國第一部反家暴法,該法將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小編就為大家列舉這此的新規定。
該法分為六章,對家庭暴力的范疇、預防、處置、人身安全保護令和法律責任作出規定。家庭暴力的范疇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確,“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均屬家庭暴力。
法律設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在當事人因故無法申請人身保護令的情況下,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代其向法院作出申請。
此外,法律規定,緊急情況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在24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可根據受害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延長。
法律明確了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保護措施。當發現這類人群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時,學校、幼兒園、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強制報告義務,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未按規定報案,造成嚴重后果的,上述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受到處分。
對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婦女以及重病患者,法律則要求給予特殊保護。
反家暴法附則中還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這意味著有同居關系的人之間發生的暴力也被納入家庭暴力,受法律約束。
反家暴法有哪些“獨門秘器”?小編對此進行了梳理。
精神侵害算家暴,同居關系也適用
什么是家庭暴力?在很多人的概念里,家庭暴力就是丈夫打老婆。事實上,據全國婦聯調查,婦女、老人、小孩、殘疾人等都是我國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在暴力形式上,盡管毆打等身體侵害仍是家庭暴力的主流,但辱罵、恐嚇等精神暴力的嚴重性也越來越凸顯。
對此,反家暴法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隨著通信方式日益發達,家庭成員中實施恐嚇行為的案例明顯增多,有的恐嚇行為如未得到及時干預就會導致極端事件的發生。”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車光鐵表示,將家庭暴力的范圍擴展到精神暴力,更有利于全面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為的發生。
另外,在現實生活中,未婚同居的現象已經較為常見;而由于住房緊張等原因,有許多離婚家庭雙方“離婚不離家”。為保護這部分人群的權益,反家暴法在附則中特別指出: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
監護人失職,撤銷資格沒商量
江蘇南京一吸毒女活活餓死2名女兒、浙江金華一母親將4歲兒子燒傷致死……近年來,多起觸目驚心的家暴案件接連發生,引發了全社會對監護人資格問題的強烈關注。加大對失職監護人的司法干預力度,已成為社會共識。
反家庭暴力法明確,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根據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居委會、村委會、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等有關人員或單位的申請,依法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
值得注意的是,反家暴法草案還要求,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加害人,應繼續負擔相應的贍養、撫養、扶養費用,以防出現失職監護人故意“甩包袱”的現象。
發現家暴不報告,學校醫院等要擔責
家庭暴力具有隱秘性特點,在現實中,許多家暴持續時間很長,知情人也很多,但直到發生嚴重后果才被曝光。
反家暴法明確規定,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委會、村委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若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家暴或疑似遭受家暴,須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要對報案人的信息保密。
專家指出,規定學校、醫院、醫療機構、居委會等易發現家暴線索的機構有家暴強制報告義務,并鼓勵用人單位和社會各界介入家暴事務,法律借此釋放了一個明確信號,即家暴不是家務事,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
人身安全保護令,有效隔離現實危險
反家暴法的一大利器,是設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
人身安全保護令將反家暴工作從事后懲治變為了事前預防。根據反家暴法,當事人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即可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保護令包括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等措施。反家暴法特別提出,申請人的相關近親屬,也被納入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保護范圍。
反家暴法強調,如果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因為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親自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聯、居委會等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被申請人若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將可能被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若構成犯罪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從預防到救助,“全鏈條”覆蓋
反家暴法對反家暴工作的主管機構、社會責任、預防教育、司法處置以及救助措施等方面作出了“一攬子”規定。在家暴預防方面,反家暴法要求,工會、共青團、婦聯、幼兒園、學校等組織和機構要在各自工作范圍內開展反家暴教育,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要開展反家暴宣傳,居委會、村委會和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要配合協助;在救助措施方面,縣級或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需為家暴受害人提供臨時庇護所及臨時生活幫助,法律援助機構需提供法律援助,法院也要相應減免訴訟費用。
《反家庭暴力法》有的不僅僅是亮點
昨天,《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作為我國首部反家暴法,該法律明確了家庭暴力的性質和法律責任,讓清官難斷的“家務事”有國法可依。
我們已經看到近年來,家庭暴力逐漸成為社會熱點話題。據有關部門統計,我國大約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家庭暴力。而根據最高法院的統計,涉及家庭暴力的故意殺人案件,占到全部故意殺人案件的近10%。全國婦聯的一項調查顯示,在2.7億中國家庭中,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每年有10萬個家庭因暴力而解體。家暴不僅直接侵害受害者的人格尊嚴和身心健康,乃至危及生命,而且破壞家庭和諧,給社會帶來不穩定因素。
長期以來我們把家暴看作“家務事”,認為“清官難斷”,公權力不宜介入。現在不同了《反家庭暴力法》將法律的觸角延伸至家庭內部,打破了“法不入家門”的傳統禁錮,有助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促進家庭和諧與社會穩定。對此我們有理由高興,但不能過于樂觀。因為完善立法是第一方面,第二方面是加強執法,第三個層面是要幫助人們正確認識到家庭暴力的性質和危害,第四個層面是多個機構要加強合作,建立一個綜合性的維權機制,讓反家暴的工作走上一個法制化、規范化的道路。
據悉,法律實施首日,湖南、江蘇等多個省份即發出第一份人身安全保護令,但也有一些地方法院表現得后知后覺。據報道,當天上午藍翔校長的妻子孔素英來到濟南市天橋區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接待的法官竟然不知道相關法律新規:“人身安全保護令不是應該公安局做嗎?”此外,據最高法通報,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自2008年試點以來,全國試點法院共發出500余份人身安全裁定,與嚴峻的家暴形勢形成鮮明對比。如何進一步細化人身安全保護令等的執行機制,確保法律效果,各級司法機關還要拿出大智慧。
我們或許已經注意到:除了精神暴力納入家暴范疇,同居關系適用反家暴法、監護人失職撤銷其資格、發現家暴不報案要擔責、警方告誡書可作家暴證據、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臨時生活幫助、設立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是反家暴法的七大亮點。但我們也必須清楚立法只是完成了系統內的第一環,也就是說“有法可依”了,但是做到違法必究和執法必嚴還需不斷的努力,其中就有對法律本身的不斷完善,因此在今后推行《反家庭暴力法》的過程中,有關部門和個人要明確責任,形成合力就顯得至關重要。
根據法律規定,學校、醫院、醫療機構、居委會等易發現家暴線索的機構有強制報告義務,知情不報將承擔法律責任。應該看到,“不舉報將擔責”并非苛責,教師和醫務工作者不同于常人的職業操守,有義務保障學生、患者的身心健康。而賦予法律義務和責任,也能為教師和醫務工作者的舉報解除后顧之憂。有關部門和個人要充分認清強制報告的重要意義,自覺主動地介入家暴事務,為反家暴貢獻自己的力量。
在此過程中,要提醒的是受害者要勇于維權,善于維權。可能由于受傳統家庭觀念和倫理的影響,許多家暴受害者往往認為“家丑”不可外揚,選擇沉默和忍耐。《反家庭暴力法》實施后,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規則仍不會變,受害者除了勇敢站出來對家暴說“不”學會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因為“家庭暴力”從此不再是“家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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