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鄉村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辦法解讀2016(最新)
2016年5月10日,省政府第78次常務會議通過了《山東省鄉村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2016年6月2日,郭樹清省長簽發第301號省政府令予以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實施。現就《辦法》解讀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鄉村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是鄉村建設工程活動的核心內容,直接影響著工程的質量安全以及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隨著城鎮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深入推進,鄉村建設項目不斷增多,投資規模不斷增長,工程質量安全事故也日益增多。在實際工作中,我省鄉村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一是缺乏管理依據。目前,我省鄉村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工作開展以《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16號)以及國家和省政府有關文件為依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出臺時間較早,且一些制度不夠明確具體,國家和省政府有關文件也只是明確限額以下村鎮工程由鄉鎮政府負責質量安全監管,未對其質量安全管理制度進行明確。二是具備資質的設計、施工企業參與度低。鄉村建設工程的面積較小,很多施工隊伍不愿意承接這樣的業務,很多鄉村建設項目事前沒有準備勘察資料,事中也沒有設計圖紙,很多工程都是由一些臨時組建的農民隊伍直接施工,難以保證工程質量,工程事故時有發生。三是正常監管程序缺失。有些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為了能夠節省成本,無視行業技術規范,偷工減料,使用較為劣質的建筑材料,不履行必要的監管程序,不按照強制性標準施工,由于得不到有效監管,工程項目質量難以得到保證。這些問題亟需通過立法加以規范和解決。目前,國家尚未制定鄉村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的專門法規,北京等城市出臺了鄉村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辦法。因此,盡快制定一部全面規范鄉村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的政府規章十分必要。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和重點說明的問題
《辦法》共7章33條,主要規范了鄉村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體制、限額以上工程管理、限額以下工程管理、監督管理以及法律責任等內容。
(一)關于分類監督管理。《辦法》按照工程的性質、規模和對公共安全的影響,將鄉村建設工程分為限額以上工程和限額以下工程兩類,實施分類監督管理。《辦法》明確了限額以上工程和限額以下工程的范圍。對于限額以上工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上位法規定,實行施工許可證管理,由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其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對于限額以下工程,實行工程服務協議制度,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其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及服務工作,具體工作可以由其所屬的鄉村規劃建設監督管理機構承擔,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指導。
(二)關于加強技術指導和服務。鄉村建設工程,特別是限額以下工程因工程量小,建設主體多為農民個人,大多數項目不會找有資質的設計院和施工隊伍施工,缺乏專業技術支持,鄉、鎮人民政府及其鄉村規劃建設監督管理機構也缺乏工程技術、管理方面的專業人才。為加強對鄉村建設工程的`技術保障,《辦法》規定,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編制農民個人自建住宅工程通用標準設計。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編制農民個人自建住宅推薦設計圖集,并加強對鄉、鎮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鄉村規劃建設監督管理機構的業務指導、人員培訓。同時規定,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可以通過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方式,將鄉村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技術性服務等事項,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組織、事業單位、企業和機構承擔。
(三)關于抗震設防。做好抗震設防是保證鄉村建設工程質量的重要內容,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辦法》從宣傳教育、規劃選址、落實抗震規范標準、給予補貼鼓勵等多方面作出規定,加強對鄉村建設工程執行抗震設防標準、抗震設計、抗震施工的監督管理和技術指導,切實提高鄉村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水平。
(四)關于工程服務協議。為了既有效地對工程質量和安全進行監督管理,又盡可能不給建設單位和群眾造成過多負擔,參考建設部《關于加強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建質〔2004〕216號),從突出服務的角度,《辦法》規定了工程服務協議制度。通過簽訂和履行工程服務協議,加強對鄉村建設工程的管理和技術指導,降低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風險。《辦法》同時規定鄉村規劃建設監督管理機構提供管理和服務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五)關于巡查抽查和開工信息報告制度。村鎮建設工程有數量眾多、工程量小、投資低、建設工期短、隱蔽性強的特點,很難納入監管范圍。一個村鎮限額以下建設工程項目,從開工到建設,往往還沒發現就已經結束。因此,《辦法》規定,鄉村規劃建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開挖地基、安裝預制樓板等工程施工關鍵工序進行技術指導和質量安全巡查、抽查。同時要求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鄉村建設工程開工信息報告制度,村(居)應當配備信息員。通過巡查、抽查制度和信息報告制度,及時了解掌握鄉村建設工程特別是農民自建住宅工程情況,并納入監管和服務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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