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自治區公務接待禁止飲酒規定
近日,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國家公務員局聯合發文公布《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規定報考者如果有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等特別嚴重的違紀違規行為,將永遠不允許進入公務員隊伍。
該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頒布的《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辦法在總結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報考者在報名、考試、考察、體檢等環節中的違紀違規情形及處理進行了細化,作了明確規定。
辦法規定,對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和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報考者取消當次報考資格、不予錄用,并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視情形記錄5年或者長期記錄。
自治區公務接待禁止飲酒的規定
第一條為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進一步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和自治區黨委十條規定精神,深入推進作風建設,持之以恒糾正“四風”,維護黨政機關良好形象,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等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自治區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自治區范圍內所有的公務接待一律不準飲酒。因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資等特殊情況需飲酒的,報本級紀委(紀檢組)審核批準。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公務接待,是指符合《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的接待活動。
第五條本規定所稱一律不準飲酒,是指一律不得飲用任何人和任何單位提供的任何酒類。
第六條對違法本規定的,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視情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
第七條對執行本規定不力、導致管轄范圍內違規違紀行為多發頻發,或者因發生違法本規定行為而產生不良社會影響或造成嚴重后果的地區、部門和單位,根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嚴肅追究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
第八條本規定由自治區黨委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自治區黨委辦公廳商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及有關部門承擔。
第九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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