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兩個加強兩個遏制 案件管控有效性情況自查
自2016年7月,銀監會決定開展兩個加強兩個遏制行動,各地紛紛響應號召積極開展自查活動。本文將介紹保監會兩個加強兩個遏制 案件管控有效性情況自查報告。
保監會兩個加強兩個遏制 案件管控有效性情況自查報告:
2014年**支公司綜合部在公司經理室的領導下,認真貫徹落實總、省公司關于綜合部條線印章、信訪和單證相關管理規定,嚴格遵守相關管理規范的要求,開展日常工作,較好完成了年度各項工作任務。按照《中國保監會關于開展保險機構“兩個加強、兩個遏制”專項自查的通知》(保監稽查[2014]207號)要求,公司綜合部于2015年1月20日至22日開展了印章、信訪和單證管理工作的專項自查活動,現將自查情況總結報告如下:
一、自查工作情況
**支公司高度重視此次專項自查活動,成立了以公司經理李海慧為組長,以公司副經理為副組長、以部門經理、以及關鍵崗位人員為組員的“兩個加強、兩個遏制”專項自查工作組,實施本次自查工作。
公司綜合部切實對照《自查情況表》中的內容,即針對印鑒(印章)管理、單證管理、信訪管理等三方面工作認真開展自查。
二、自查發現主要問題
(1) 印鑒(印章)管理
在印章管理方面,經過自查,**支公司綜合部條線均能嚴格按照《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管理辦法》的規定,印章刻制流程合規進行,不存在私刻印章的現象;印章領用流程是完全按照《印章管理辦法》規定按時領取;公司印章管理系統支持實時動態管理,不存在超權限用印、私刻印鑒、已停用印鑒未及時收回銷毀等違規用印事項;印章保管信息記錄完整、準確,印章管理相關檔案資料完備;印章管理部門和管理崗位設置是不存在關鍵不相容崗位的情況,綜合部按要求配備印章管理員并實行AB崗保管制度。公司在印章管理雖然不存在《自查情況表》中的違規內容,但是通過自查發現我單位存在印章管理人員變更后,由于上報不及時導致系統變更不及時,短時期內出現了系統保管人與實際人員不符的情況。
(2) 信訪管理
**支公司重視維護消費者權益,從做好信息披露到建設誠信銷售隊伍,從落實100%回訪到做好理賠服務及完善投訴渠道等方面為客戶提供更好的保障。經自查,綜合部條線按照保監會相關文件要求和總公司《銷售人員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管理辦法》(國壽人險發〔2012〕495號)、《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銷員風險預警工作管理辦法》(國壽人險發〔2012〕612號)文件規定,建立并明確了監測預警、各類風險防范及應急處置等各項任務的責任人和聯系人,并在此基礎上建立了值班工作制度。按照《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銷售人員違規處理規定》(國壽人險發〔2014〕31號)文件的規定,建立了保險消費投訴重大上訪及群體性事件責任追究制度。**支公司在近兩年滿期給付和退保壓力下沒有發生區域性、群體性信訪等風險事件。
(3) 單證管理
**支公司綜合部充分認識到單證管理的重要性,在工作中對全公司單證管理工作進行嚴格管控。在自查工作中,嚴格按照《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經營標準》的要求對公司系統各類單證進行檢查。所有保單均由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總公司統一設計、統一編碼管理,意外險紙質保單均由總公司或經授權的省級分公司印制。建立了單證管理系統,及時準確記錄意外險紙質保單各環節的詳細信息。同時要求保險中介機構建立了臺賬,及時完整記錄意外險保單領取、使用、作廢、回銷的詳細情況,并對保險中介機構單證管理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對保險單證的印刷、保管、領用、作廢和核銷進行實時動態管理,不存在長期未核銷單證、遺失單證、私印單證的行為。經過自查,**支公司綜合部單證管理員能夠按照《自查情況表》中單證管理的規定,要求保險中介機構建立臺賬,及時完整記錄意外險保單領取、使用、作廢、回銷的詳細情況,但是在檢查中發現,有個別銀行網點不太配合,存在回繳不及時的現象。
三、原因分析
**支公司綜合部在本次自查工作中,嚴格按照《中國保監會關于開展保險機構“兩個加強、兩個遏制”專項自查的通知》(保監稽查[2014]207號)要求執行,對《自查情況表》中的內容進行了注意核查,未發現違規問題。但是在印章和單證管理工作中出現了個別影響工作效率的現象,經過分析,原因如下:一是印章管理人員變動后,由于工作交接、報備和上報申請更換等程序,短期內無法及時在系統變更。二是雖然**分公司辦公室要求條線內保險中介機構建立臺賬,及時完整記錄意外險保單領取、使用、作廢、回銷的詳細情況,但是個別銀行網點由于銀行業務繁多,雖然能夠完成回繳,但有時回繳不及時。深層次原因,在制度上,雖然能夠按照保監會和上級公司的制度要求開展管理工作,但是強化執行的檢查機制執行力度不夠;從內控和管理流程上看,工作細化程度還不夠;從操作執行上看,原因在于效率有待進一步提高。
四、整改情況
**支公司綜合部針對本次自查活動的結果與各崗位責任人進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討,并結合實際制定了相關措施以推動綜合部條線印章、信訪和單證管理工作不斷優化。
一是不斷學習和落實保監會關于開展保險機構“兩個加強、兩個遏制”專項自查的通知中對綜合部條線日常管理工作的相關要求,同時嚴格落實上級公司對各崗位的制度規范和操作守則,做到嚴格管理、專業操作、規范實施。
二是不斷優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在嚴格管理、專業操作、規范實施的基礎上,對崗位工作進行研究和探索,優化工作流程,不斷加強執行力,提高效率。具體來說,一是做好人員變動后工作交接和系統變更的時間安排,盡可能進行集中辦理和處理,提高效率;二是及時做好和銀行網點的溝通協調工作,督促銀行網點及時回繳我公司單證。
三是加強檢查力度和頻度,確保防微杜漸。在現有檢查機制的基礎上,建立更加細化、更有效的檢查機制,便于在管理工作中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防止事態蔓延、擴大、升級,真正做到防微杜漸,加強管理效果。
總之,2014年**支公司綜合部條線在印章、信訪、單證管理工作中能夠積極履行職責,做好風險防范工作,也較好地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務。但是,我們深知還有許多需要加強和努力的方面。在今后的工作中, **支公司綜合部條線將堅持以服務公司發展為宗旨,嚴格按照流程,規范行為,提高效率,完善機制、落實內控要求,扎扎實實地做好**支公司綜合部條線各項管理工作。
**支公司綜合部
二O一五年二月二日
【拓展閱讀】
各保監局,各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決策部署,我會決定開展保險機構“加強內部管控、加強外部監管、遏制違規經營、遏制違法犯罪”(簡稱“兩個加強、兩個遏制”)專項檢查工作。現將有關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義
本次專項檢查的目的是摸清保險機構內部管理存在的突出問題和風險隱患,分類處置,建立長效機制,防范化解風險,確保保險業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底線。
二、總體安排
(一)檢查范圍
本次專項檢查的機構范圍包括各保險公司(包括各保險集團公司、控股公司和參照總公司管理的外資保險公司分公司,下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時間范圍為2014年全年,包括2014年度各機構業務經營合規性及違法犯罪情況,如有需要可上溯。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可結合保險中介市場清理整頓工作做好自查。
(二)檢查重點
1.公司治理及內控存在的問題與風險。重點檢查股東虛假出資和內部人控制等問題(見附件1)。
2.業務經營存在的問題與風險。重點檢查虛假承保、虛假退保、虛掛保費、虛列費用、虛假理賠等“五假”問題(見附件2、3、4)。
3.資金運用存在的問題與風險。重點檢查重大投資決策的合規性,特別是違規將保費轉為資本金、存款的真實性、大額存款是否存在質押,以及另類投資風險,特別是投資信托、房地產、地方融資平臺的風險(見附件5)。
4.財務管理及償付能力管理存在的問題與風險。重點檢查償付能力充足率真實性,特別是通過不合理的房地產評估和虛假交易虛增償付能力等問題(見附件6)。
5.消費者權益保護存在的問題與風險。重點檢查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問題(見附件7)。
6.其他的問題與風險。重點檢查信息系統安全性、案件風險管控有效性等問題(見附件8、9)。
其中,附件1、5、8適用于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集團本級,附件1、2、5、6、7、8、9適用于各財產保險公司,附件1、3、5、6、7、8、9適用于各人身保險公司,附件4適用于各專業中介機構,附件1、5、8、9適用于各資產管理公司。
(三)時間安排
本次專項檢查分為保險機構自查整改、監管部門督導抽查兩個階段:
1.保險機構自查整改階段。2014年12月初至2015年3月中旬,各公司組織開展自查、抽查、處理整改和報告撰寫。
2.監管部門督導抽查階段。保險機構自查整改同時,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督導公司自查整改。2015年3月至4月,監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審核評估公司自查報告,選取重點單位、重點項目、重點人員進行重點檢查,并依法處理。
三、公司自查要求
(一)總體原則
1.全面自查。各公司(包括各保險公司、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下同)制定本系統自查方案時,要全面覆蓋,不留死角。自查內容應包括集團、產險、壽險、資產管理、中介等五大類保險機構的各個管理層級,經營的各個管理環節和風險點,各類、各級機構均要100%自查,自查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本通知所要求的內容。
2.鼓勵自糾。監管部門鼓勵各公司自查自糾主動揭示存在問題并認真整改。各公司對自查發現的問題要不回避、不隱瞞。遵循“主動從輕,被動從嚴”的.原則,鼓勵敢于暴露問題、率先嚴格自查自糾的公司。對自查自糾認真、整改效果較好且未導致嚴重后果的公司,監管部門將依法減輕或免予處理;對瞞報、漏報或整改不到位的公司,監管部門將視情節依法嚴肅從重處理。
3.強化責任。各公司務必高度重視,認真履職盡責,落實各項任務,確保取得預期成效。各公司是自查整改工作的第一責任主體,要切實發揮作用,做好組織協調、督促指導等工作,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對子公司自查整改工作負管理責任。各總公司主要負責人是此次專項檢查的第一責任人,對自查整改工作負最終責任,要全程參與自查整改工作,做到親自部署、親自督導、親自協調,親自審核、督促整改,并簽字確認。各級機構負責人對自查發現問題(包括前任負責人任職期間問題)的整改工作負管理責任。對于自查自糾不力的公司,監管部門將追究公司董事長(執行董事)、總經理等主要負責人的相關責任。
(二)組織實施
1.組織領導。各公司要高度重視本次專項檢查工作,深刻認識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重要意義,正確對待自身存在的問題,不折不扣落實好各項工作部署。各公司的總公司要立即由“一把手”牽頭成立自查工作領導小組,明確各級機構人員職責,加強對自查工作的領導。各保險公司、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要于2014年12月20日前將領導小組成員名單及工作聯系人等信息報送至保監會。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于2014年12月20日前將領導小組成員名單及工作聯系人等信息報至當地保監局。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應成立自查工作領導小組,統一組織領導集團開展自查,負責集團本級的自查整改工作。各子公司應在集團(控股)公司的統一組織領導下,成立各子公司自查工作領導小組,進一步細化自查整改工作。
2.制定方案。各公司要盡快制定并實施自查工作的具體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應包括組織實施方式、自查內容、工作分工、責任部門和人員、時間進度等內容。對重點業務領域、重點項目、重點資金、重點崗位、重點人員要進行針對性檢查,對涉及多環節的業務要根據資金鏈條一追到底。各公司要通過這次自查,排除公司存在的重大經營風險,堵塞管理漏洞。
3.督辦抽查。各公司上級機構要認真督辦下級機構的自查和整改工作,公司領導班子成員要親自帶隊督導,并派精兵強將組成工作組現場抽查自查情況。要實施三級督查,即總公司要督導抽查省級分公司,省級分公司要督導抽查地市中支公司,地市中支公司要督導抽查縣支公司。各公司主要負責人應負責督導1至2家分支機構。上級機構督導下級機構的比例應不低于30%,上級機構現場抽查下級機構的比例應不低于20%,下級機構少于8家的應全面覆蓋。
4.整改處理。各公司要匯總分析存在的問題,區分問題性質,從不同業務條線分別進行整改。對制度機制和經營管理存在漏洞的,要提出具體整改措施,健全完善內控體系;對嚴重的違法違規問題,要分清責任部門和人員歸屬,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必要時應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三)自查報告報送
1.報送時間及方式。各保險公司、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于2015年3月2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并向保監會報送報告及報表(具體報送清單詳見附件11)。各公司原則上以自查工作領導小組為單位,核對、匯總數據后向保監會報送,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由集團(控股)公司統一報送。
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于2015年2月28日前完成自查并向當地保監局報送自查報告及自查情況表。
各公司應及時從保監會外網下載電子表格,并對照附件1至11要求如實填寫數據。各保險公司、資產管理公司、保監局通過保監會公文傳輸系統報送材料(含電子版),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按照當地保監局要求報送材料,同時通過保險中介市場清理整頓數據采集分析系統報送中介自查報表電子版。
2.報送內容。報送材料包括自查報告及報表兩個部分。報告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一是自查工作開展情況。要詳細報告公司組織領導、自查范圍、自查內容和工作開展方式、督導抽查比例等內容。二是自查發現問題及原因分析。應對照附件撰寫要求,分業務條線分別說明自查發現問題、性質、涉及責任機構和責任人員、主要原因等(具體撰寫要求詳見附件)。分析框架為:(1)公司治理及內控。(2)業務經營。(3)資金運用。(4)財務管理及償付能力管理。(5)消費者權益保護。(6)信息系統安全性、案件風險管控有效性等其他方面。三是整改情況。說明針對自查發現問題已采取的整改措施或下一步整改計劃。未整改的要說明原因。
3.簽發要求。各公司自查報告及報表要由主要負責人簽發。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應分別由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簽發報告報表。
監管部門將嚴格審核評估自查報告及報表,對不報、遲報、瞞報、不符合報送要求的,監管部門將退回公司重新上報,視其情節輕重將其列為監管部門重點抽查對象。
四、其他要求
各保監局組織轄內保險專業中介機構自查,負責審核評估、重點檢查和依法處理轄內保險專業中介機構自查整改情況,請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各保監局要對轄區內保險專業中介機構自查工作加強督促檢查,并與保險中介市場清理整頓工作中的督導統籌考慮,務求實效。2015年3月20日前,各保監局按照要求(詳見附件4)匯總分析轄區內保險專業中介機構自查情況,并向保監會報送轄區自查工作報告及報表。
如有問題,請及時與我會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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