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總參謀部近日聯合印發《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現量化評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試行。
《辦法》指出,退役士兵服役表現量化評分,是指以退役士兵檔案及本人提供的相關證書為依據,對退役士兵服役年限、服役表現及相關身份等情形進行確認,并按照統一標準予以賦分。退役士兵得分總和作為政府安排工作排序選崗的重要依據。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退役士兵都能獲得政府安排的工作。根據軍方公布的情況,本辦法所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且未選擇自主就業安置的服現役滿12年的士官、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士兵、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士兵、烈士子女士兵。
《辦法》對量化評分的標準進行了明確,設置的計分項目包括士兵服役年限、立功受獎、職業技能等級、殘疾等級,以及烈士子女、艱苦邊遠地區、涉核崗位和參加作戰8個方面。另外,退役士兵服役期間受到處分和檔案弄虛作假的要作減分處理。
《辦法》明確了軍地相關部門的職責,士兵所在部隊主要是按規定整理移交退役士兵檔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依據檔案等材料對退役士兵服役表現進行綜合評分,評分結果應采取適當方式向退役士兵公布。
哪些退役士兵可獲得政府安排工作的機會?
根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現役滿12年的;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下面是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現量化評分辦法全文(試行)
為引導士兵在部隊長期服役,為國防和軍隊建設多作貢獻,保障服役時間長、貢獻大的退役士兵得到優先安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條例》以及《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有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所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且未選擇自主就業安置的服現役滿12年的士官、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士兵、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士兵、烈士子女士兵。
本辦法所指退役士兵服役表現量化評分,是指以退役士兵檔案及本人提供的相關證書為依據,對退役士兵服役年限、服役表現及相關身份等情形進行確認,并按照統一標準予以賦分。退役士兵得分總和作為政府安排工作排序選崗的重要依據。
二、服役年限記分
義務兵和服現役12年以內(含)的士官,每服役1年計3分;士官服現役滿12年后,每多服役1年計5分。服現役年限不滿6個月的按照6個月計算,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按照1年計算。
士兵服現役年限“自兵役機關批準服現役之日起,至部隊下達退役命令之日止計算”。士兵在服役期間被處以刑罰、勞動教養的(2013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于廢止有關勞動教養法律法規的決定以前),服刑和勞動教養時間不計入服現役年限。三、獎勵記分
(一)平時獎勵。
1.個人嘉獎,每次計1分;
2.優秀士官人才獎,三、二、一等獎每次分別計4、8、12分;獲政府特殊津貼的,計30分;
3.個人三等功,每次計3分;
4.個人二等功,每次計20分;
5.個人一等功,每次計40分;
6.個人獲得榮譽稱號,大軍區級單位政治部門授予的每次計50分,大軍區級單位授予的每次計60分,總部(含多總部聯合)授予的每次計70分,中央軍委授予的每次計80分。
以上獎項累計計分。
(二)戰時立功獎勵。
戰時,是指國家宣布進入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遭敵突然襲擊時。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或者處置突發性暴力事件時,以戰時論。
戰時榮獲個人三等功的,每次計20分;戰時榮獲個人二等功的,每次計40分;戰時榮獲個人一等功的,每次計80分;戰時榮獲個人榮譽稱號的,每次計100分。
以上獎項累計計分。
(三)獎勵認定。
獲得優秀士官人才獎的,退役士兵本人應具備受獎證書,同時檔案中必須具備獎勵通令;獲得上述其他獎勵的,退役士兵本人檔案中必須同時具備獎勵登記(報告)表、獎勵通令或命令等材料,獲得平時個人三等功以上獎勵的,還應具備受獎證書和獎章。四、職業技能等級記分
以檔案中《XX專業士兵職業技能鑒定登記表》、《職業資格證書》為依據,予以計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