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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江香醋保護條例全文2016
2016年08月25日,鎮江市人大常委會和市政府聯合召開《鎮江香醋保護條例》新聞發布暨實施工作會議,宣布《鎮江香醋保護條例》將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陳蘇表示,《條例》的頒布實施解決了鎮江香醋保護“有法可依”的問題,下一步要加大實施力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具體而言,需要大力抓好《條例》的貫徹執行,大力抓好《條例》的實施監督,大力抓好《條例》的學習宣傳。
副市長王常生表示,全面部署條例貫徹實施,是我市醋業發展史上的大事,也標志著我市邁入了依法治醋的時代,會對鎮江香醋的保護和發展起到積極而深遠的影響。他表示,對《條例》的貫徹落實,將分為四個階段:9月1日-10日為宣傳發動階段;9月10日-30日為實施準備階段;10月1日-30日為組織實施階段;11月1日-12月31日為穩固提升階段。
據了解,因立法技術規范和法言法語的要求,大部分條款都是原則性要求。因此,市經信委將會同市相關部門加快制定《實施細則》,對《條例》進行全面具體化,明確各轄市區政府和市相關職能部門工作職責,落實鎮江香醋工藝保護與文化傳承的具體要求,建立鎮江香醋監管機制,統一鎮江香醋集體商標和地理標志產品審核標準和程序,明確假冒偽劣“鎮江香醋”的界定等,形成推動《條例》貫徹實施的強大合力,確保《條例》落地生根、促進發展。
《鎮江香醋保護條例(草案)》已由鎮江市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進行了初次審議,將提交鎮江市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第二次審議。為了增強地方立法的科學性和民主性,提高立法質量,現將《鎮江香醋保護條例(草案)》全文予以公布,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修改意見反饋至鎮江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第一條 為了保護鎮江香醋的品牌和工藝特色,繼承和弘揚鎮江香醋文化,促進鎮江香醋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鎮江香醋,是指在鎮江行政區域內生產,以糯米等為主要原料,采用傳統的特定工藝制作,具有獨特風味和特殊品質的釀造食醋。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鎮江香醋的生產經營、文化傳承、知識產權和傳統工藝保護及相關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四條 鎮江香醋保護工作應當遵循誠實信用、質量監管、品牌保護、傳承發展原則。
第五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經濟主管部門負責鎮江香醋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鎮江香醋保護、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鎮江香醋生產企業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誠信自律,接受監督。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或者檢舉損害鎮江香醋保護的行為。
第八條 從事鎮江香醋生產,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和載明鎮江香醋類別的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依照法律、法規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
第九條 從事鎮江香醋生產的,應當遵守下列規范要求:
(一)以糯米、麩皮、大糠等為主要原料;
(二)采用復式糖化酒精發酵、固態分層醋酸發酵、加炒米色淋醋等傳統工藝,在特制陶壇密封陳釀6個月以上;
(三)生產場所符合食醋廠衛生規范的國家標準;
(四)產品質量達到《地理標志產品 鎮江香醋》國家標準。
第十條 從事鎮江香醋生產經營活動的,禁止下列行為: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
(二)醋產品中農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
(三)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
(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五)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
(六)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七)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產品;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生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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