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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普遍服務監督管理辦法修訂草案

時間:2023-02-15 15:42:25 政策法規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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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普遍服務監督管理辦法(修訂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依據】為了保障郵政普遍服務,加強對郵政普遍服務的監督管理,保護用戶合法權益,促進郵政普遍服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和概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郵政普遍服務及其保障與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郵政普遍服務,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的業務范圍、服務標準和資費標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用戶持續提供的郵政服務。

  第三條【國家保障】郵政普遍服務屬于國家基本公共服務,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城鄉公共服務體系,保持與經濟社會同步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對郵政普遍服務發展給予必要的財力、物力扶持和政策優惠,保障郵政設施適應郵政普遍服務的發展需要。

  第四條【服務提供】郵政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承擔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義務。

  郵政企業應當建立郵政普遍服務質量管理體系,完善安全保障措施,確保郵政普遍服務義務的有效履行;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創新服務手段,增強服務能力,逐步提高服務水平。

  第五條【管理機構】院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全國的郵政普遍服務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的郵政普遍服務實施監督管理。

  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負責對本轄區的郵政普遍服務實施監督管理。郵政監管派出機構,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在其派出機關的授權范圍內,對本轄區的郵政普遍服務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以及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以下統稱郵政管理部門),對郵政普遍服務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郵政網絡】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設施等組成的郵政網絡是國家重要的通信基礎設施。

  國家支持郵政網絡發揮公共服務作用,逐步開放網絡資源,提升網絡使用效率。推動郵政網絡建設和使用的多元化,滿足社會多重用郵需求。

  第七條【安全監管協作機制】郵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海關應當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機制,加強對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的監督管理,確保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

  第二章 服務保障

  第八條【管理部門保障職責】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推動建立覆蓋城鄉的普遍服務保障體系,不斷完善郵政普遍服務保障機制。

  第九條【郵政設施】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制定郵政設施的布局和建設規劃,配合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將其納入城鄉規劃。

  郵政設施的布局、建設應當符合有關法律和標準,滿足保障郵政普遍服務的需要,逐步縮小城鄉及地區服務水平差異。國家對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設施的建設和運營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第十條【用地與用房】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設施用地符合國家劃撥用地目錄的,應當依法劃撥;依法減免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配套等相關費用。

  建設城市新區、獨立工礦區、開發區、商業區、旅游區、住宅區或者對舊城區進行改造,應當同時配套建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設施(與建設項目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統一驗收);郵政管理部門應參與有關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對未配套建設郵政基礎設施的,不予通過驗收。按照規劃配套建設的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郵件處理場所用房,應當長期無償提供郵政企業使用,或者以不高于成本價格出售給郵政企業。

  第十一條【郵政設施設置】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郵件處理場所和郵筒(箱)等郵政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郵政設施的布局和建設規劃以及郵政普遍服務標準。

  較大的車站、機場、港口、高等院校和賓館應當設置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相關單位應當在場地、設備和人員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必要的支持。

  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應當設置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

  第十二條【郵件處理場所設計建設】郵件處理場所的設計和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機關和海關依法履行職責的要求。

  第十三條【征收和重建】征收郵政營業場所或者郵件處理場所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保障郵政普遍服務的要求,對郵政營業場所或者郵件處理場所的重新設置作出妥善安排;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征收。

  郵政營業場所或者郵件處理場所重新設置前,征收單位應當配合郵政企業采取措施,保證郵政普遍服務的正常進行。

  第十四條【接收郵件的設施】接收郵件的設施包括信報箱、包裹柜以及收發室、村郵站等接收郵件的場所。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商業寫字樓等場所應當在建筑物地面層總出入口設置收發室或者其他接收郵件的場所。住宅小區的居民樓應當在地面層設置信報箱,居民樓未設置信報箱的,住宅小區應當設置收發室或其他接收郵件的場所。單位和住宅小區未設置信報箱、收發室等接收郵件場所的,由其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安全保衛部門(傳達室)負責接收郵政企業投遞的郵件。

  農村地區應當逐步設置村郵站或者其他接收郵件的場所,未設置固定郵件接收場所的,由各行政村村委會代為接收郵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村郵站的規劃、建設和運行給予政策支持;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村郵站具體建設及落實村郵站人員;郵政企業應當給予業務支持和指導。

  負責接收、轉投郵件的收發室、村郵站及物業服務企業、安全保衛部門(傳達室)應當配備郵件收發章戳,并在郵政企業備案。

  郵政企業應當與設置收發室或者其他接收郵件場所的單位和住宅小區簽訂妥投協議,明確其郵件接收、投遞義務。

  第十五條【信報箱建設】信報箱的設計、制作、安裝和驗收,應當符合有關標準。項目竣工后,由建設單位按照法定驗收程序組織驗收,不合格項目應及時完成整改。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參與信報箱設置的驗收工作。

  信報箱由產權所有者或者管理單位負責維修、更換。

  已建成的城鎮居民住宅樓未設置信報箱的,由產權人或者產權人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補建,地方政府應當在政策、資金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十六條 【郵政設施維護與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郵政設施或者影響郵政設施的正常使用。

  郵政設施應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證正常使用;對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設施,不得擅自出售、出租或改作他用。

  第十七條 【建設資金】多渠道籌集郵政普遍服務建設資金,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提供郵政普遍服務郵政設施的建設等提供政策和資金支持。郵政管理部門加強對建設項目的行業審查和資金使用的監督。

  第十八條【普遍服務補貼】國家對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特殊服務給予補貼,推動建立覆蓋城鄉的郵政普遍服務體系,推進建立和完善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保障機制。

  郵政企業使用郵政普遍服務、特殊服務補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專款專用、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十九條 【優惠政策】鐵路、公路、水路、航空等運輸企業對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企業交運的郵件應當優先安排運輸,車站、港口、機場應當安排裝卸場所和出入通道;在郵件處理、存放、轉運所需場地租用等方面應當給予優惠。

  第二十條【郵政專用車輛政策保障】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車輛應當帶有郵政專用標志;經郵政管理部門審核和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批準,免予辦理道路運輸營運證件,減收或者免收車輛通過收費公路、橋梁、隧道、渡口的通行費用。

  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運遞郵件車輛發生一般違章或者輕微交通事故時,公安機關應當在記錄后予以放行,待其完成運輸、投遞任務后,再行處理;發生嚴重違章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應當盡快處理,并協助郵政企業保護郵件安全。

  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運遞郵件車輛,在不影響道路通暢和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根據運輸、投遞任務需要臨時停靠。

  第二十一條【保障機制】國家設立郵政普遍服務基金。

  第二十二條【信件專營】國務院規定范圍內的信件寄遞業務,由郵政企業專營。

  快遞企業不得經營由郵政企業專營的信件寄遞業務,不得寄遞國家機關公文。

  外商不得投資經營信件的國內快遞業務。

  第三章 服務規范

  第二十三條 【業務范圍】郵政企業應當對信件、單件重量不超過五千克的印刷品、單件重量不超過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遞以及郵政匯兌提供郵政普遍服務。

  對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業務范圍,由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予以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服務標準】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應當符合郵政普遍服務標準。

  郵政普遍服務標準應當滿足社會和經濟發展需要,保障用戶持續使用郵政普遍服務。各地可以結合地方實際,制定符合當地情況的普遍服務標準,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批準實施。

  第二十五條【服務形式】郵政企業應當通過營業場所、流動服務車、郵筒(箱)等為用戶提供方便、快捷的郵政普遍服務。

  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應當開辦國家規定的郵政普遍服務業務。

  第二十六條【服務時限】郵政企業編制郵件寄遞計劃、開取郵筒(箱)次數等應當保證郵件寄遞時限符合郵政普遍服務標準。郵件寄遞時限應當向社會公布,方便用戶使用。

  第二十七條【營業服務】郵政企業應當規范其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的名稱和使用。

  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按照郵政普遍服務標準規定的營業時間提供服務;郵政企業在國家法定節假日調整營業時間的,應當提前三日對外公布,并按照公布的時間對外營業。

  郵政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并執行郵件收寄驗視制度,清晰、規范加蓋收寄日戳等業務戳記,按規定向用戶提供收據或發票等憑證。

  郵政企業收寄郵件和用戶交寄郵件,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投遞服務】郵政企業依法采取按址投遞、用戶領取或者與用戶協商的其他方式投遞郵件。

  郵政企業在城市投遞郵件每天至少一次,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周至少五次,農村其他地區以及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投遞頻次應當符合郵政普遍服務標準。

  對于按址投遞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商業寫字樓等的郵件,應當投遞到其收發室或者其他接收郵件的場所;住宅小區設置信報箱的應當投遞到信報箱,尚未設置信報箱的應當投遞到其收發室或者其他接收郵件的場所;農村地區應當投遞到村郵站等接收郵件的場所,有條件的農村地區應當投遞到戶。

  機關、企事業單位、住宅小區管理單位等應當為郵政企業投遞郵件提供便利。

  郵政企業應當根據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提高郵件投遞頻次和投遞深度。

  第二十九條【接收郵件場所的責任】收發室、村郵站、便民服務站和其他接收郵件的場所負有保護和接轉郵件的責任;對超過一個月確認無法轉交的郵件,應當簽注意見并妥善保管,由郵政企業定期收回。

  第三十條【無法投遞的郵件】郵政企業對無法投遞的郵件,應當退回寄件人。郵件無法投遞的情形包括:

  (一)收件人地址書寫不詳或者錯誤;

  (二)原書地址無該收件人;

  (三)收件人遷移新址不明;

  (四)收件人是已經撤銷的單位,又無代收單位或個人;

  (五)收件人死亡,且無代收人;

  (六)收件人拒收郵件或者拒付應付的費用;

  (七)郵件保管期滿收件人仍未領取;

  (八)其他原因導致郵件無法投遞。

  第三十一條【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郵件】郵件無法投遞,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為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處理:

  (一)寄件人地址不詳;

  (二)寄件人聲明拋棄;

  (三)郵件退回后寄件人拒收或者拒絕支付有關費用;

  (四)郵件保管期滿寄件人仍未領取。

  郵政企業處理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郵件,應當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其中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進境國際郵遞物品,交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郵政代辦及管理】郵政企業確因客觀條件所限,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代辦郵政普遍服務業務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被委托單位或個人應當具備承擔郵政普遍服務的能力,提供的郵政普遍服務應當符合郵政普遍服務標準。郵政企業應當對被委托單位或個人進行業務指導和管理,并對委托范圍的郵政普遍服務水平和質量負責。

  第三十三條【通信基礎設施管理】郵政企業利用通信基礎設施提供郵政普遍服務以外的代辦服務等其他服務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不得降低郵政普遍服務水平或者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三十四條【通郵登記】新建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居民住宅產權單位或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到當地郵政企業辦理郵件投遞登記手續;單位更改名稱地址、收件人變更地址,應當事先通知當地郵政企業,也可以辦理郵件改寄新址手續。郵政企業應當公布登記地點和電話號碼。

  具備下列條件的,郵政企業應當予以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一周內安排投遞:

  (一)具備郵政車輛和郵政服務人員的通行條件;

  (二)有公安機關統一編制的門牌號;

  (三)已設置接收郵件的信報箱或接收郵件的場所;

  (四)按規定需要辦理中外文名稱登記的,并已辦妥手續。

  第三十五條【郵政編碼】郵政編碼由郵政企業根據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制定的編制規則編制。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對郵政編碼的編制和使用實施監督。

  郵政企業應當在郵政營業場所免費為用戶提供郵政編碼查詢服務。

  第四章 用戶權利與義務

  第三十六條【用戶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法律規定授權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泄露用戶使用郵政服務的信息。

  第三十七條【用戶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用戶享有自主選擇郵政服務和公平交易的權利。郵政企業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或指定用戶使用高資費業務或搭售其他商品。

  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資費標準。郵政管理部門監督郵政企業執行政府定價的郵政普遍服務業務資費及郵政企業專營業務資費。郵政企業不得違反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限定用戶支付信件、印刷品和包裹等郵件資費的方式。

  第三十八條【用戶損失賠償-求償權】在提供郵政普遍服務過程中,因郵政企業責任郵件發生丟失、損毀和內件短少的,郵政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對用戶進行賠償。

  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給用戶的給據郵件單據上,以足以引起用戶注意的方式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

  郵政企業對郵件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自賠償責任確定之日起七日內向用戶予以賠償。

  第三十九條【用戶郵件匯款查詢-知情權】用戶交寄給據郵件后,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向郵政企業查詢。郵政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將查詢結果告知用戶,查復期滿未查到郵件的,郵政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予以賠償。

  郵政匯款的匯款人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向郵政企業查詢。郵政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將查詢結果告知用戶,查復期滿未查到匯款的,郵政企業應當向匯款人退還匯款和匯款費用。

  第四十條【用戶投訴權】用戶對郵政普遍服務質量存在異議的,可以向郵政企業提出投訴。郵政企業應當及時妥善處理用戶提出的投訴。

  第四十一條【用戶申訴權】用戶對郵政企業投訴處理和答復不滿意的,或郵政企業投訴渠道不暢通、無人受理的,用戶可以向郵政管理部門申訴。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設立專門的申訴處理機構,及時處理用戶申訴。對涉及郵政企業的申訴,郵政管理部門可以要求郵政企業進行核實、處理。

  郵政企業應當自收到郵政管理部門轉辦的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答復。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用戶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答復。

  第四十二條【社會監督權】用戶有對郵政普遍服務質量及保護用戶權益進行監督的權利,有權向郵政企業提出改善郵政普遍服務質量的意見和建議。

  用戶有權向郵政管理部門舉報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及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監督檢查的違法失職行為。

  第四十三條【用戶依法用郵】用戶交寄郵件,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

  用戶交寄郵件,應當按照郵政企業規定的郵件封面書寫格式清楚、準確地填寫收件人和寄件人的姓名、地址和郵政編碼。對于交寄的給據郵件,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用戶還應填寫收、寄件人的電話號碼。

  對用戶交寄的信件,必要時郵政企業可以要求用戶開拆,進行驗視,但不得檢查信件內容。用戶拒絕開拆的,郵政企業不予收寄。對信件以外的郵件,郵政企業收寄時應當當場驗視內件。用戶拒絕驗視的,郵政企業不予收寄。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郵政普遍服務評價體系】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對郵政普遍服務進行監督管理,將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設置、法定業務開辦、郵件寄遞時限、郵件丟失損毀、郵件查詢賠償、寄遞安全、用戶滿意度、用戶申訴等指標納入郵政普遍服務評價體系。

  第四十五條【撤銷營業場所】郵政企業撤銷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的,應當經過郵政管理部門批準。

  郵政企業申請撤銷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郵政普遍服務標準的規定;

  (二)提出撤銷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的理由清楚、正當、合理,證明資料完整;

  (三)能夠安排其他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證本地區郵政普遍服務總體水平不降低;

  (四)行政區域內郵政普遍服務營業場所總量不低于上年度總量。

  第四十六條【停辦限辦業務】郵政企業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業務的,應當經過郵政管理部門批準。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郵政普遍服務業務和特殊服務業務的期限一般不超過十二個月。超過十二個月的,應重新履行審批手續。

  郵政企業申請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郵政普遍服務標準的規定;

  (二)提出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業務的理由清楚、正當、合理,證明資料完整;

  (三)能夠采取相應補救措施保證普遍服務業務和特殊服務業務的正常開展。

  第四十七條【暫時停辦限辦業務】郵政企業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暫時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業務的,應當以適當形式及時向社會公告,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并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在三日內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告。暫時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業務一般不超過六個月。超過六個月的,依照本辦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審批程序】郵政企業申請本辦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行政審批事項的,應當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由郵政企業市(地)分支機構向所在地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對材料進行審查,并按照相關規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受理申請后,應當進行實地核查。郵政管理部門認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聽證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作出準予或不準予的行政審批決定后,應當在十日內將相關行政審批決定書報上一級郵政管理機構備案。郵政企業收到準予行政審批的批復后,應當按規定進行社會公告。

  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應當對所作出的審批決定落實情況進行復查。

  第四十九條【備案管理】郵政企業在下列事項辦理完畢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進行備案:

  (一)設置郵政營業場所的;

  (二)撤銷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以外的其他郵政營業場所的;

  (三)按照規定停辦限辦或者暫時停辦限辦郵政普遍服務業務和特殊服務業務后,具備條件重新恢復辦理的;

  (四)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的名稱、地址、營業時間等重要備案信息發生變更的。

  第五十條【帶有郵政專用標志車輛管理】郵政企業應當將帶有郵政專用標志車輛的基本信息向郵政管理部門備案。發生新增、更新、報廢帶有郵政專用標志車輛等情形的,郵政企業應當在相關事項辦理完畢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郵政管理部門進行新增、更新、報廢車輛的信息備案。

  郵政企業應當為帶有郵政專用標志的車輛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行駛記錄儀。

  郵政企業不得利用帶有郵政專用標志的車輛從事郵件運遞以外的經營性活動,或者以出租等方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帶有郵政專用標志的車輛。

  第五十一條【監督檢查措施】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可以采取下列監督檢查措施:

  (一)進入郵政企業或者涉嫌發生違反本辦法活動的其他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約談有關單位和人員;

  (三)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憑證;

  (四)經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查封與違反本辦法活動有關的場所,扣押用于違反本辦法活動的運輸工具以及相關物品,對信件以外的涉嫌夾帶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郵件開拆檢查。

  第五十二條【檢查要求】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監督檢查。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并由兩名或者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進行。被檢查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應當保密。

  第五十三條【普遍服務信息資料】郵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郵政普遍服務監督管理需要,要求郵政企業提供準確、完備的郵政普遍服務業務成本數據和其他有關資料。郵政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郵政普遍服務質量自查機制,省一級郵政企業于每年七月份和次年一月份將自查結果報送當地省級郵政管理機構,中國郵政集團公司于每年三月份將上年度全國郵政普遍服務質量自查結果報送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

  郵政企業應當加強對郵政普遍服務工作數據、資料的統計和收集,根據郵政管理部門的要求按時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相關數據資料,并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與郵政管理部門的信息管理系統聯網。

  第五十四條【監管報告】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編制郵政普遍服務監督管理報告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郵政通信基礎設施違法行為的處理】郵政企業將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設施擅自出售、出租、拆除或改作他用的,或者利用郵政通信基礎設施提供代辦服務等其他服務,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相關規范性文件的處理】郵政企業未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處理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或者未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制定的編制規則編制郵政編碼,或者違法使用郵政編碼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不按規定進行備案的處理】郵政企業設置郵政營業場所、撤銷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以外的其他郵政營業場所、重新恢復辦理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業務、郵政營業場所備案信息發生變更等情形未按規定向郵政管理部門履行備案手續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對帶有郵政專用標志車輛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理】郵政企業未按規定將帶有郵政專用標志車輛的基本信息和新增、更新、報廢帶有郵政專用標志車輛的信息向郵政管理部門備案、未按規定為帶有郵政專用標志的車輛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行駛記錄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郵政企業利用帶有郵政專用標志的車輛從事郵件運遞以外的經營性活動,或者以出租等方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帶有郵政專用標志的車輛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郵政企業從業人員利用帶有郵政專用標志的車船從事郵件運遞以外的活動的,由郵政企業責令改正,給予處分,并于案件處理完畢十五日內將處理結果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告。逾期不報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違反監督管理秩序行為的處理】郵政企業拒絕、阻撓郵政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或者未按照郵政管理部門的要求按時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業務成本數據和其他有關資料,或者拒絕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與郵政管理部門的信息管理系統聯網,或者對郵政管理部門轉辦的用戶申訴未按時進行答復或進行虛假答復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建設單位未按規定設置信報箱的處理】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小區、住宅建筑工程的建設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設置信報箱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郵政管理部門指定其他單位設置信報箱,所需費用由該居民樓的建設單位承擔,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對郵政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處理】郵政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在經營活動中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執法人員違法的處理】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參照執行】郵政企業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的國家規定的報刊的發行,以及義務兵平常信函、盲人讀物和革命烈士遺物的免費寄遞等特殊服務業務及其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四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的《郵政普遍服務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08年第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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