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任用政策法規學習
按照市委組織部《關于進一步落實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工作有關重點任務的通知》(渝組辦〔2009〕46號)要求,每年3月將作為“干部任用政策法規學習月”,集中開展《干部任用條例》、《公務員法》等選人用人政策法規的學習教育和宣傳。按照活動要求,結合機關工作實際,近期,人事處在機關門戶網站專門策劃制作了一期“干部任用政策法規學習”專欄,內容包括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16問、中央領導談選人用人和中紀委、中組部關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進一步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的意見節選等方面,供大家交流參考。
中央領導談選人用人
胡錦濤
不斷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著力造就高素質干部隊伍和人才隊伍。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堅持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形成干部選拔任用科學機制。規范干部任用提名制度,完善體現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要求的干部考核評價體系,完善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差額選舉辦法。擴大干部工作民主,增強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的科學性和真實性。加強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全過程監督。健全領導干部職務任期、回避、交流制度,完善公務員制度。健全干部雙重管理體制。推進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完善適合國有企業特點的領導人員管理辦法。
堅持正確用人導向,按照德才兼備、注重實績、群眾公認原則選拔干部,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加大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干部力度,鼓勵年輕干部到基層和艱苦地區鍛煉成長,提高年輕干部馬克思主義理論素養和政治素質。重視培養選拔女干部、少數民族干部。格外關注長期在條件艱苦、工作困難地方努力工作的干部,注意從基層和生產一線選拔優秀干部充實各級黨政領導機關。繼續大規模培訓干部,充分發揮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作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質。全面做好離退休干部工作。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堅持黨管人才原則,統籌抓好以高層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為重點的各類人才隊伍建設。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激發各類人才創造活力和創業熱情,開創人才輩出、人盡其才新局面。
(黨的十七大報告摘要)
賀國強:
必須適應形勢和任務發展變化的需要,做好新形勢下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要堅持把干部隊伍“四化”方針作為《干部任用條例》的一項基本要求,著眼于干部隊伍結構的新變化,不斷賦予“四化”方針新的時代內涵。要適應發展黨內民主和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新要求,不斷改進黨管干部的方式方法,使發揚民主真正成為干部工作必須遵循的行為準則。要積極探索地方黨委領導班子配備改革后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發揚民主、集體決策的有效形式和途徑,不斷完善干部工作科學民主決策機制。要不斷研究解決干部工作中重點難點問題,積極探索,大膽實踐,努力推動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實現新的突破。
(賀國強同志在2007年8月14日中央組織部召開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頒布實施五周年座談會上的講話摘要)
李源潮:
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標準,把黨性作為德的核心內容,研究制定科學衡量領導干部黨性修養和作風養成的具體要求,并貫徹到干部培養鍛煉、選拔任用、考核評價等各個方面。要堅決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問責制,通過嚴格要求、嚴格教育、嚴格管理、嚴格監督,促使領導干部自覺加強黨性修養和作風養成。
(李源潮同志在2009年1月14日中央組織部部機關處以上干部座談會上的講話摘要)
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16問
一、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須堅持什么原則?
(一)黨管干部原則;
(二)任人唯賢、德才兼備原則;
(三)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原則;
(四)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
(五)民主集中制原則;
(六)依法辦事原則。
二、提拔擔任黨政領導職務的,應當具備哪些資格?
(一)提任縣(處)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
(二)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
(三)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由副職提任正職的,應當在副職崗位工作兩年以上,由下級正職提任上級副職的,應當在下級正職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廳)、司(局)級以上領導干部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應當經過黨校、行政院校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五年內累計三個月以上的培訓,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后一年內完成培訓。
(六)身體健康。
(七)提任黨的領導職務的,應當符合《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的黨齡要求。
特別優秀的年輕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規定。
三、干部任用條例規定,提任縣(處)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這里的“基層工作經歷”的含義是什么?
這里的“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在縣、鄉黨政機關以及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工作過(參照或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及其他擔負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不在此列)。軍隊轉業干部在軍隊團和相當團以下單位工作過,也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擔任縣(市、區)黨政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有在鄉鎮(街道)兩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四、干部任用條例規定,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兩個以上職位”,有無對每個職位任職時間的要求?是否包括非領導職務?是否包括兼職?
《干部任用條例》對每個職位的任職時間沒有具體規定。兩個以上職位包括非領導職務,一般不包括兼職。
五、條例規定,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干部掛職鍛煉,所掛任職務是否可以視為一個職位任職的經歷?
凡經組織選派、掛職時間在半年以上,其掛任職務無論是平職、低職或者因工作需要高職安排的,均可視為一個職位的任職經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