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出臺
《浙江省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第7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國家賠償法明文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這就是國家賠償制度中的追償制度。追償制度是國家賠償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不僅刑事冤案的國家賠償費用可以向有關辦案責任人員進行追償,而且對于行政違法行為引起的國家賠償費用也可以向有關責任者追償。值得注意的是,《國家賠償法》關于賠償部分的規定經過兩度修改,日趨細致、完備,而關于追償部分的規定則比較原則、籠統、粗疏。這是造成追償難以執行、追償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這也使得追償制度原有的'對國家公務人員的監督制約作用難以得到體現。相關資料表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賠償法》距今已經22年了,在我國部分地區追償賠償費用數額為零、22年間竟然沒有一位“責任人員”被“追償”過一分錢。
2013年中央政法委曾出臺關于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指導意見,要求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在職責范圍內對辦案質量要終身負責,并建立健全冤假錯案的責任追究機制。目前全國各地正在開展的司法責任制改革工作,正是為了逐步建立“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的司法權運行工作機制。這意味著,今后司法機關的錯案追責將成為常態。在冤假錯案平反過程中,對有關責任人追責亟需進一步規范,應發揮懲前毖后、彰顯公正、促進法治建設的正向作用。追責的內容既應包括黨紀政紀的追究,也應包括刑事責任的追究,還應包括經濟方面的追償。責任追究與經濟追償應雙管齊下,不能相互替代。因為追償制度除了具有教育、懲戒有關責任者的功能外,還有彌補國家賠償費用或減輕國家財政負擔的功能。將執法司法行為中的差錯與個人的經濟利益掛鉤,增大執法司法人員違法過錯的經濟責任后果,無疑能更好地提醒所有工作人員依法辦事,減少甚至杜絕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的發生。
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因此應當從維護政府公信力,樹立公職人員正面形象,從嚴管理國家工作人員的高度完善并落實國家追償制度。此次浙江試水國家賠償追償制度值得關注與借鑒。當然,從長遠看,還應當通過修改《國家賠償法》或制訂、發布司法解釋等,對追償主體、追償標準、追償程序等進行細化規定,使其具有可操作性,推動追償制度從法律條文走向法律實踐,把追償國家賠償費用的立法規定和立法意圖落到實處。這樣,才能給蒙冤受屈的人一個交代,給全社會一個交代,給司法公正一個交代,從而助推我國法治社會建設。
《浙江省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指出,各地要將國家賠償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同時對責任人如何追償進行了細化規定,推動浙江國家賠償工作更加規范、有效開展。
浙江省法制辦相關負責人表示,從國家賠償實踐看,各省(區、市)存在國家賠償經費財政預算安排普遍不足、賠償義務機關與財政部門在國家賠償費用支付環節上職責不夠清、對國家賠償案件責任人追償、追責難等問題。
根據《辦法》的規定,國家賠償費用由賠償義務機關的同級財政負擔。縣級以上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安排一定數額的國家賠償費用,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當年需要支付的國家賠償費用超過本級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按照財政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及時安排資金。
《辦法》還指出,賠償義務機關履行國家賠償義務后,依法對責任人實行追償。被追償的責任人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浙江省的國家賠償費用的追償比例根據違法性質、損害后果以及被追償人過錯程度等因素確定。追償金額最高不超過國家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倍。國家賠償涉及2個以上責任人的,分別確定追償比例和追償金額,合計追償總額不超過實際發生的國家賠償費用。
【浙江省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出臺】相關文章:
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02-16
債轉股實施機構管理辦法有望出臺02-17
共享單車管理辦法即將出臺02-16
浙江省餐廚垃圾管理辦法02-18
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02-26
浙江省餐廚垃圾管理辦法201702-18
浙江省餐廚垃圾管理辦法的解讀02-19
《浙江省餐廚垃圾管理辦法》全文及解讀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