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女性要學會保護好自己
“性別歧視、要孩子就沒工作、性騷擾……”這些在求職或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著實讓女同胞們大為頭痛。在勞動監察部門日常接待的舉報投訴中,僅女性就業中的侵權違法行為就占到了一兩成。在這里,小編要提醒職場女性應該維護好自己的權益。
“同等條件男士優先”不合法。在職場中經常可以聽到“在同等條件下,我們會優先考慮男性”的企業用人條件。對此,勞動保障部門有關負責人表示:《勞動法》中有明確規定,在就業上不允許存在性別歧視,婦女同男子一樣有相等的就業機會,可以自由地選擇職業。而且《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條也規定,在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等方面,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歧視婦女。
“限制”女職工生孩子違法個別單位在錄用女職工的要求中會出現幾年內不能結婚、生育等“霸王條款”,實則違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要求,用人單位不得安排處于孕期的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以及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孕期女職工的勞動時間。孕期女職工不能勝任原勞動崗位的,應由醫務部門開具相關證明,用人單位依據證明予以減輕女職工的勞動量或安排其從事其他勞動。對于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值夜班,并要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女職工在預產期前的定期檢查應按出勤對待,不得以此扣發獎金、工資。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內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解除其勞動合同。
假如女職工在孕期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本人可以向國家有關勞動安全生產、勞動保護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在收到申訴書之日起30日內做出處理決定。假如女職工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書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繼續申請司法救助。一經查實,單位所屬主管部門要對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視情節輕重予以行政處分,并責令單位給女職工經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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